• 2024-04-27 08:30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十):第五条至第七条(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 工

3 月 22,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3.20
文字整理:Jane / 2024.03.21
发稿:2024.03.25

在前四次讲座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宪法》的前四条。现在,今天我们将加快完成讲解《宪法》,从第五条至第七条。

首先,第五条以修正条款开头,国父们意识到,《宪法》必须允许修改,但他们也意识到这个过程不应该很容易,因为宪法应该具有稳定性。

当我们搬到加利福尼亚时,我很惊讶于加州宪法可以如此容易地修改,一个公投问题印在选票上,人们对此进行投票,也许对其並不是很了解,如果它获得简单多数就行了,在加州它就成了《宪法》的最新部分。

但美国宪法,他们要它具稳定性,因此,他们不希望它很快或很轻易地改变,他们希望(任何改变都有)适当的审议和广泛的支持。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三分之二的州立法会提议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修正案无论由两者中的那种方式提出,即告完全生效,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

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就是直接引用《宪法》。

修正案或由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提出,众议院和参议院,各有三分之二必须投票赞成修正案,或有三分之二的州立法会提议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现有50个州,其三分之二即34州(需要动议召开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从来没有被召开过,虽然有几次已经很接近(要召开)了。所以它的范围和运作到底怎样还不确定,到底是仅限于特定目的,还是无限制地提出任何修正案?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澄清,因为它还没有举行过。

有好几次已经非常接近要召开制宪会议了,以至于国会被迫在召开大会之前采取行动,仅仅只差了一,两州(即达三分之二)了。这時国会说,好吧,我们将提出召开制宪会议,哦不,提出这个修正案而不是召开大会。可能是因为他们不太确定会发生什么——也许制宪会议会开始提出更多修改,所以最好只提出一项修正案去进行投票。

第五条继续说,“经四分之三的州立法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批准,两者中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议”

因此,批准需要四分之三的州立法会或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我们目前四分之三的州就是38个州,他们以分数来表示,美国殖民地最初是13个州,现在我们已经扩大到50州,但因为它们使用分数,所以这个数字会随着州数量的增长而增加,他们不必回去修改措辞。

四分之三的州是绝大多数,是超级绝大多数,这需要达成非常广泛的共识,来对《宪法》进行任何修改。

到目前为止,所有修正案都是通过州立法机构批准的,除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即废除禁令,(废除)禁止制造和销售酒精,是由州制宪会议批准通过的,所有其他修正案都由州立法会批准的。

这里说,国会可以选择批准方式,无论是州立法会还是州制宪会议。近年来的修正案经常会包括批准时限,通常为七年,尽管第二十七修正案,就是最后,最新的一项修正案是在1789年提出的,直到1992年才获得批准。200多年后,它才真正得到所需数量州的批准。

当然,在这200年中,所需州的数量增加了很多,所以我们有超级多数的要求,来获得对任何宪法修正案的广泛支持,而这项修正条款是在批准《宪法》之后立即使用的,借以增加了《人权法案》,这个法案是用来满足反联邦主义者的,反联邦主义者反对《宪法》,反对通过和批准宪法,但由于增加了《人权法案》,满足了他们,确信人民的权利将得到充分保护,所以他们愿意支持《宪法》

关于修正条款,这里再加一两句话:第五条说,“在1808年之前可能做出的任何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节的第1和第4条款未经其同意,不得剥夺任何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好吧,那为什么是1808年呢?第一条第九节的第1和第4条款是什么?

它基本上是在说,在这项法案获得批准后的20年内,禁止通过任何阻止进口奴隶或改变个人直接税的修正案。这样做的是为了满足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即奴隶进口在未来20年内不会被宣布为非法,因为反奴隶制的运动已经发展到足够让南方各州担忧。北方各州也许还有一些南方州,会聚在一起说进口奴隶是非法的,这样他们的经济将陷入困境,如果是这样的话,他们不愿意批准《宪法》,为了保护他们基于奴隶制的经济,必须在此注明。

在1787年,实际上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允许进口奴隶,他们认为”我们只有两州,另外十一个州的选票可能会超过我们。然后说,好,不许再进口奴隶了”,因此,他们在20年内禁止对此进行监管。

而在20年后,即1807年3月2日,国会投票宣布自1808年1月1日起,奴隶贸易:即从海外进口奴隶为非法,1808年1月1日那一天,是国会能够做到(废除奴隶贸易)最早的时间,为此国会在前一年3月通过了该法律,让其尽快生效。

这比威廉·威尔伯福斯说服英国议会废除奴隶贸易还要早几周,只有丹麦在这方面行动更早,在1792年(就废除了奴隶贸易)。

因此,美国是全世界第二个禁止从海外进口奴隶的国家,这是”废奴运动”的开端,这是一件大事,因为在起草《宪法》时一些南部州就担心这运动会向前推进直至取缔奴隶制。

”废奴运动“当时确实正在发展壮大中,20年后,我们看到国会确实尽快采取了行动,宣布海外进口奴隶为非法,当然这并没有禁止国内的奴隶贸易,一直到南北战争之后才宣布奴隶制非法,但从非洲进口奴隶在当时是非法的了。而丹麦、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这样做的国家。

而这里最后一句,“未经其同意不得剥夺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这表明各州是宪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其同意,不得改变它们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性。

想必没有州会说,“哦,我不需要投票权,或者你可以给我一票就够了,不需要两票”,因此,这可以保护所有州,包括弱小的州,都免于失去在参议院的代表权。

那是《宪法》第五条,接下来是第六条——“合众国在本宪法正式通过之前所承担的一切债务及承诺的一切义务,在本《宪法》下,一如在《邦联(条例)》下,仍然有效”

在此之前,美国受《邦联条例》管辖,就是这里提到的“邦联”。美国大陆议会期间及后来的邦联国会期间因独立战争而招致的债务,也就是说,根据这部《宪法》这些债务仍将得到承认和兑现。我们更换政府不是为了摆脱债务,或者宣布“算你倒霉,约定过期,已不再适用了”。这使国内外债券持有人放心,他们的债券会得到合理的兑现。这样为我们的国家提供了更坚实的财政基础。

第六条继续讨论最高权威条款,它说,“本宪法,和依此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国家最高法律,每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而非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也就是说各州和联邦政府都可以在同一领域就同一行为等制定法律,如果出现冲突,则需要有办法解决。因此,该条款规定州和联邦都有自由可以通过法律,但如果它们之间存在冲突,则以联邦法律为准。

其实本来还有其他几种方法可以解决这个(冲突)问题,他们本可以说各州只能在某些范围内制定法律,而联邦政府可以在其他方面制定法律,这样他们的管辖权就不会重叠,或者联邦政府可以对州法律拥有否决权。

他们辩论过这个提议,但最终他们决定允许各州和联邦政府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制定法律,但如果他们之间出现冲突,这可以在法庭上裁决,法院可以裁定,存在冲突就应该以联邦法律为准。

因此,这表明最高法律有三个要素: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由于宪法排在第一位,你可以争辩说这是最重要的,这就是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所做的。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说我们有权审查法律,看它们是否符合宪法,如果它们违宪,则应予以剔除,因此,《宪法》至关重要,其次是联邦法律和条约,在法庭上处理一些法律上的冲突时,他们说近期通过的将优先于更早以前通过的法律,但联邦法律仍然会优先于州法。

第六条接下来讲到宣誓条款:“前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立法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确认,拥护本宪法”

这要求所有联邦和州官员宣誓维护宪法,这造成了每位官员都有支持宪法的个人义务:所以他们不只是(你不能说,)“我是州的官员,所以我不需要维护《宪法》”,即使是州的官员,也必须宣誓维护联邦《宪法》。

经常官员们都会说,“愿上帝这样帮助我”,因为誓言是人对上帝承诺该履行的义务,这是团结各州的另一种手段,因为不仅联邦官员,而且州的官员也要维护这部宪法,以此来团结我们,组成一个国家。

在英格兰,人们会宣誓效忠国王,在我们这里,国王被宪法所取代,因此,这再次表明我们有一个共和国,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不是一个效忠国王的君主制国家,也不是一个效忠于人民或多数人的民主国家,《宪法》是我们的基本法律,是统治我们国家的法律。

所以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我们的《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我们是一个共和国,而不是一个民主国家,我们是民主共和国,我们的政府主体是一个共和国。

(第六条)说“誓言或确认”,“确认”一词是为那些认为宣誓是错误的贵格会教徒和其他的人添加的。

根据《马太福音》第五章第34-37节,只是我指耶稣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出于这节经文,他们不想强迫人们做违背其宗教信仰的事情,所以这里写了“誓言或确认”。

“誓言”或“确认”这两者的约束力度都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不强迫人们发誓,他们说,你可以“确认”而不用“发誓”。

第六条继续说到宗教标准,或者说无宗教标准:“但永远不得以宗教标准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

最初这仅适用于联邦公职机构,1961年最高法院将其扩展到联邦、州、和地方所有的公职机构。这一条款那时得到了支持,因为当时殖民地内有许多基督教宗派,正如我们刚才听到的那样,殖民地里有各种各样的教派,没有一个基督教宗派会受到歧视,因为没有一个教派强大到足以主导政府,他们当时想,如果其他宗派聚在一起反对任何一个宗派,他们就可能将其排除在外。因此,所有人都认为“没有宗教标准”是个好主意,这样我们就不会有一个由所有路德教会或所有天主教会或任何其他宗派组成的政府,联邦政府应该没有宗教标准。

在《宪法》被批准时,也有论点承认这将会允许非基督徒担任公职,就这一点当时进行了辩论,人们普遍认为各宗派基督徒及非基督徒都可以担任公职,“不确立宗教”也被第一修正案所支持,因此,不要求某个特定的宗教或宗教标准,(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自由地行使宗教信仰权利:

《宪法》第七条是关于批准的,整条只有一句话,是《宪法》中最短的条款,它说,“本宪法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在各批准州成立”。这一条简短而甜美,对吧?但尽管很短,它也回答了好几个问题。

首先,如何处理《邦联条例》的修正程序,召开制宪会议的目的,以及那些将因这部新宪法而失去权力之人的抵制,所以在1786年,邦联国会,也就是当时的国民政府召开了安纳波利斯会议,以解决由于大量保护性关税导致的州际贸易经济问题。

各州都在通过保护性关税,这阻碍了州际贸易,因此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只有五个州派出了代表,另外四个州(的代表)抵达时为时已晚,(错过了)那次为期四天的会议,当时旅行很慢,其他四个代表团来不及参加会议:

这次会议建议了解决《邦联条例》中的潜在问题,因为只有五州的代表与会,他们认为自己没有足够的权限做出任何决定,但他们建议了需要解决《邦联条例》中的问题。

第二年初,有人提议在1787年5月18日在费城召开一次修改《邦联条例》并向国会报告的会议,以”修改《邦联条例》并向国会报告”为此会的目的,结果他们做到的不止这些。这次只有罗德岛州拒绝派出代表团,因此,12个殖民地或12个州派出了代表参加。到了1787年9月17日,即五个月后,大会所做的远超出了修改《邦联条例》这件事。

事实上,他们提议完全废除并取代《邦联条例》,所以他们所做的超出了他们被召集来做的修改和报告工作。这威胁到了邦联国会存在的本身,也威胁到了一些州的权力,因此《宪法》被批准的可能性就减少了。通常人们不会支持把自己的权力削弱的法案,所以这是个问题。

我们提出了这部新的《宪法》,但邦联国会为何要投票否决他们自己的存在来批准它呢?为何各州要自愿放弃权力来批准它呢?因此,这是一个需要克服的问题。

而且,《邦联条例》的修正程序需要13个州的一致同意,但这一点从未实现过,因此,《邦联条例》没有修正案。

他们意识到这需要改进,但是由于需要全体通过,他们实际上无法做出任何改变,因此,第七条明确拒绝了这一点,因为他们没有要求13个州来批准,他们说只需要9个州。而且,《邦联条例》在许多州只得到了立法会的批准,这可能降低了他们的合法性。因为它们只得到立法会的批准,而不是人民的批准。

因此,通过专门为批准这部新宪法而选择性召开的制宪会议直接诉诸于人民,这些障碍得以克服。

正如建国之父所承认的那样,主权属于人民,而不是立法会。

呃,如果我们回到《独立宣言》,它说“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他们的政府形式)以建立一个新政府,其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第二次革命。

你知道,这不是一场战争或战役,但它具有相当大的革命性,改变了他们的政府形式,他们回溯至《独立宣言》和人民的权利,即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不是政府或统治者团体,而是人民的权利。

因此,基本上,他们回溯至《独立宣言》,说改变或废除政府形式和组建新政府是人民的权利,这正是他们提出的建议。

他们还提出,只需要九个州批准即可生效,这是为了禁止少数州拦阻改革,因为众所周知,《邦联条例》作为一种政府形式还不够好,但他们不希望一个州对所有州拥有否决权。

但是,没有一个州是被迫加入的,他们都是自愿加入的,因此它只对加入的州具有约束力,不像我们当中有九个人投了赞成票,而其余的人,算你们倒霉,你们必须得接受。

每个州都可以选择加入(或者不加入),所以新罕布什尔州在1788年6月成为了第九个批准(宪法)的州,一个月之内紧随其后的是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因此,在13个州中的11个批准了,然后,国会开始为总统选举人做准备,结果是乔治·华盛顿于1789年4月30日成为我们的第一任总统。

(原先)根据《邦联条例》,我们只有一个国会,没有总统,

因此,直到我们批准这部宪法,乔治·华盛顿才成为我们的第一任总统。

如果你注意的话,1789年4月30日离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不过两年时间,他们在1787年5月开始辩论,五个月后,他们说,好吧,这是我们将要批准的《宪法》,好几个州批准了它,两年之内,我们彻底改变了政府形式,开始了这个新政府、新国会和新总统,两年之内发生的转变非常惊人。

最后两个批准(宪法)的州是北卡罗来纳州,于1789年11月17日,和罗德岛州,于1790年5月。至此所有13个州都自愿加入了这个新联盟。

总结如下:

允许通过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州代表大会的投票对宪法进行修改,因此,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这很难作到,所以在我国历史上提出的数千项修正案中,实际上只有27项通过了并获得批准。这需要达成非常广泛的共识。

想要修改宪法非常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它不需要所有州一致的投票,因此,“很难,但并非不可能”,这是一种他们想要达到的恰当的平衡。

它不允许对奴隶贸易进行监管,监管奴隶贸易在20年内是被禁止的,这样他们才能让所有州都接受这部《宪法》。

尽管他们后来意识到这将是一个问题,但为了让所有州都愿意批准宪法,他们把这条放了进去,它也解决了经济问题,偿还了独立战争的债务,将关税定为联邦而非州之所属:

那正是促成费城制宪会议的前身——安纳波利斯会议——的主因。经济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让他们团结起来做出他们需要之改变的动力。

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优先于州法律,每位官员都需要宣誓维护和捍卫《宪法》。

根据“第一修正案”中不设立宗教标准或不建立宗教信仰的规定,担任公职无需宗教标准,然后,第七条改变了《邦联条例》中的修正程序,为这部新宪法的批准扫清了道路。

这部宪法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各国中持续有效时间最长的宪法,它已经持续了200多年,对我们的国家造福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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