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9 08:20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八):第三条(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工

2 月 14,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2.06
文字整理:Jane / 2024.01.12
发稿:2024.01.14

中文语音: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八):第三条
《宪法》知识系列(八):第三条

美国《宪法》第三条涵盖了美国的司法权。

第一节),它一开头就写到:“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委任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均应在持守良好行为的条件下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酬佣,此项酬佣在他们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讲义里棕色的文字,代表我直接引用的《宪法》原文。

我刚刚读到的“司法归属条款”赋予法院不偏不倚地解释法律,并将其应用于案件的实情以作出判决的权力。因此,法院将研究与特定案件有关的法律,以及该案的事实,将法律应用于这些事实。他们会审查如何应用法律于这个特定的案件,然后他们据此做出判决。他们拥有的第二项权力是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来自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s Madison),最高法院裁定他们有权决定一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设的限制,还是超越了这些限制。

正如《独立宣言》所言,“他(英王)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公正。” 因此,在这一宪法条文中,国父们旨在建立司法权并允许国会为如何执行司法权而制定规则。他们想确保司法公正,得到执行。他们在此建立了司法权力。另外,宪法还给予法官终身任命制,且不得在任期内减薪。这是为了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因为《独立宣言》中的一个指控是 —— “他(英王)控制了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从而让法官完全从属于他个人的意志。” 因此,在殖民时期,英国国王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老板。如果他不喜欢法官们,他可以解雇或者削减他们的工资。因此,如果英王是他们的老板,法官们基本上会听他的话,照他说的做,这意味着司法机构不是非常独立。国父们希望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因此他们的任期采取终身制,直到他们退休或者辞职结束,但是没有人可以炒他们鱿鱼。而且他们的工资不能削减,这使他们能够独立于其他机构。当他们在制宪会议上讨论法院问题时,制宪者们相信共和国的自由。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和国,这意味着我们是处于法治之下。我们不是一个“民主国家”,我们不是由多数票来统治的。

我们是共和制的,也就是说我们生活在法律 ——《宪法》和依《宪法》而制定的法律之下。为了确保享有法治约束下的自由,我们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所以,我们和英格兰不一样,他们的司法机构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归君王所领导。尽管他们承认这是一项与行政部门分开的职能,但是在行政上仍然是一体的,因此国王仍然有权力控制法官。所以国父们想将司法和行政部门分开。有些人认为州法院足以裁决问题,但其他人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则赢得了应有国家司法权的辩论。因此他们在《宪法》第三条中设立了联邦法院系统。不过在设立法院系统的细节上,包括全部下级法院和大部分的最高法院,却交由国会负责。

因此,这与第一条和第二条形成鲜明对比,前两条列出了非常具体的权力。第一条列出了国会的许多权力;第二条列出了总统的各种权力。但是第三条没有像第一条和第二条那样列出权力清单,在这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最高法院的规模由国会决定,而不是由《宪法》决定的。《宪法》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中的有几名法官,因此,国会可以决定法官的数目。国会最初根据1789年的《司法法案》设立了最高法院。因此,《宪法》是在1787年制定的,并于1788年获得批准。在1789年,当国会开始开会时,他们制定了《司法法案》来建立法院。他们在最高法院设立了六名法官,并设立了几个地方法院和三个巡回法院。每个巡回法院都有两名骑着马巡回的最高法院法官。这样,最高法院的法官会骑着马到巡回法院的不同城镇开庭。这样法庭可以更接近有需要的人,(他们可以就近开庭)。

现在我们没有了骑着马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们只在华盛顿服务。他们还对州法院诉讼中的联邦问题拥有上诉管辖权。譬如一个案子由州法院审理,如果它涉及联邦问题,则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还将最高法院局限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他们当时以这种方式限制上诉法院,这很不寻常。他们这样做就无法推翻当地陪审团的调查结果。如果陪审团裁定某人是无辜的,最高法院不能随便插手说陪审团错了,这人实际上有罪。他们可以说法律诠释不正确,但他们无法改变陪审团的结果。在1801年至1869年期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发生了短暂的变化,曾在一年只有五位,然后增至九位。在南北战争时期,甚至达到过十位。那是由于南北双方的政治斗争,试图争夺有利位置之缘故。但是自1869年以来,它一直保持在九位。

在1937年,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试图将其增加到多达15个。当时他因最高法院宣布他的众多新政计划“违宪”而恼火, 由于他不喜欢这个结果,故想让更多对他友好的人加入最高法院,但即便是他自己的政党也坚定否决了这一点。他自己的政党也认为,那实在是过度的权力抢夺。

但就在本周,民主党人刚刚提出了一项将法官人数加增到13位的法案。我们看到,多年来最高法院人数虽略有不同,但在过去150多年来,它一直保持在九位。现在民主党人想要把它提高到13位,这将会出人意料地让他们在最高法院获得多数席位。他们也在试图抢夺权力,这应该受到抵制。如果国会扩大法院的规模,以确保(多数党)一方在诉讼中获得胜利,那我们就失去了独立的司法机构,而只剩下另一个政党部门罢了。

司法机构的目的是独立和中立地解释法律。因此,法院审理的案件,他们审理的案件必须是具有“可诉性的”(justiciable)。这实在是个奇怪的词,但不管怎么说,这意味着“以附合司法决议的形式被呈递”。法庭可以判决这是否符合宪法或违宪,或者这个人有罪与否,或类似的判决。所以他们多年来已建立了筛选(可接)案例的一系列规范。首先,他们说法庭的裁决是最后判决,不可由国会或总统重新审查。而且,法官不会在有争议的案件之外向政治官员提供法律咨询。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甚至要求法官就他正在考虑的一个条约发表意见。但他们说:“不,我们不会在案件之外提供政治法律建议。” 因此,只有当案件提交法庭时,他们才会对此作出裁决。所以在我们的整个历史进程中,这两个原则一直保持不变,即法院的裁决是最终的以及法官不会在案件之外提供法律建议。但在接下来的几个原则的应用上却起伏不定。

(其一),法院不会就宪法已赋权国会或总统的政治问题作出裁决。在这个层面,有时候他们不裁决政治问题,而其他时候他们却肯定裁决了。比如在1973年,他们裁决了“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他们说堕胎是合法的,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个政治问题。国会可以制定一项法律,来赞成或反对堕胎。但最高法院介入了这个议题,并决定对一个政治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在那个案件中,他们并没有遵照“不裁决政治问题”的筛选原则,而的确是裁决了。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当时他们宣判,同性婚姻合法。因此,他们绝对在不同时期涉入了政治问题。有时候他们会决定:“不,这太政治化了,我们不介入。我们不做裁决。”

其二,原告,即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有“法律上的资格”。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有害的被告对原告本人造成了实际伤害。最近的这类案例是在近期的选举中,川普总统提起诉讼,说存在的欺诈行为影响了我的连任。他们却说他没有“法律上的资格”。在我看来,他们不愿就此作出裁决, 已对他造成了实际伤害。但无论如何,他们以此为由不审理此案。

他们使用的另一个筛选原则,是“宣告必须成熟”。这听来有点奇怪,但基本上是指事实和法律的依据都已经足够成熟了。他们不想过早涉入,他们希望在接受审理案件之前,已知有关的法律和事实。还有这不能是一个争议已决的问题。如果双方之间的争端已经结束了,那他们为何还要费心裁定哪个对,哪个错呢?他们不再为此而争论或已不重要了。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或多或少会应用这些原则来限制是否审理某些案件。但在我们的历史上,前两个原则一直保持不变。

第二节介绍了他们的权力范围

它开头是这样说的: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所有案件。”

所以,这赋予了联邦法院对根据宪法和法律所提起之案件的广泛管辖权。

当我读到这一条时,我说,“有关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所有案件”,那是什么意思呢?经过一番研究,我了解到 “有关普通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措施而言。它源自“普通法”—— 在英国是由长期传统发展出来的。这可追溯到1066年,征服者威廉和诺曼人入侵英格兰的时代。国王开始派遣法官们去了解英格兰不同地区的传统,然后他们从中挑选出最好的,并开始将这些传统应用到全国各地。这些法律及时地、普遍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行。因此,它被俗称为“普通法”。许多都没有记录下来,只是随着岁月流逝而保留下来的传统。因此,我们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并将其广泛地引入了美国的司法体系当中。普通法在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对某案件的补救措施。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时人们会觉得根据普通法,法院的判决不公平。于是他们开始向国王提出上诉,他们向国王上诉,国王便委托给大法官去裁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大法官管理的大法官法院在英国发展成为一个平行法院系统,旨在纠正普通法中被视为不公平的地方,而这些案件被称为“衡平法案件”。衡平法补救措施包括禁令之类的内容,例如禁止某人做某事或强制某人去做某事即法院发布禁令。强制他们必须做或停止做某事,以及强制履行合同或使(局面)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所以这些(上诉)并不是(为了)金钱补偿,而是希望从法律中得到更公平的结果。

英国拥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在美国,我们将这(两套)平行的法律系统合并为一个法院系统,所以我们的法院可以依据普通法和衡平法做出裁决。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所有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 如果两个州之间发生冲突、边界争端或其它问题,他们可以找法庭解决。(也包括) “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 如果你们是同一个州的公民,大概你们会把案件提交给州法院,并在那里进行审理。但如果你们来自不同的州,那么你们可以来联邦法院。还包括 “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诉讼。” 因此,当各州之间存在分歧时,无论是各州本身还是各州公民,都可以诉诸联邦法院。(甚至包括)“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及臣民之间的诉讼。” 这是一份相当全面的清单,列出了除在州法院审理的同州公民间之诉讼以外的所有可能情况。

第二节接下来阐述了初审和上诉管辖权

它说:“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 初审管辖权意味着案件可以从那里开始审理,从最高法院开始。这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各州与大使、公使之间的案子并不多。因此,最高法院初审的案件非常少。据我所知,最近一次提交最高法院的(初审案) 还是来自于最近的那次大选。当时德克萨斯州起诉了宾夕法尼亚州和其它一些州, 我相信 “他们(宾州等)违反了宪法,因为只有州立法机关才能制定选举法。德州的选举(结果)受到了不利损害,因为宾州没有遵守宪法。” 所以,他们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是两个州之间的问题,最高法院拥有初审权,该案可以直接开始由最高法院审理。但是,最高法院拒绝审理该案。

它接着说:“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因此,上诉管辖权属上诉法院,而最高法院可以审查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因此,我们有地区法院、上诉法院,然后是最高法院。如果案件中的一方认为下级法院犯了错误,他们可以对案件提出上诉,要求纠正该错误。如果下级法院裁定(某条)法律适用,而当事一方不同意,认为他们没有正确应用(该条)法律。他们可以先向上诉法院上诉,然后再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可以裁定该案中该(条)法律是否应用得当。

再下来第二节阐述了陪审团

审判 “除弹劾案外,所有罪行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罪行发生的州内进行。但若犯罪并非在任何一州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若干地点举行。” 再次重申,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来处理诸如不在州内实施,而是可能在海上或其它地方实施的犯罪。审判应在罪行发生的州内经由陪审团进行。根据英国普通法,一个人有罪或无罪将由陪审团,换句话说,就是普通公民来判定。除非你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任何法官或官员都不能裁定你有罪。因此,法官只有在陪审团做出有罪判决后才能决定量刑。因此,这是英国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法体系之间的主要区别。

大陆法被法国等采用,你的罪行和刑期都由法官决定。这是国父们纳入我们宪法的另一种将权力拆分的做法。它说,尽管司法系统对案件进行审判,但实际上有罪或无罪取决于普通公民即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做出裁定,这样就取走了法官的重要权力,并将其赋予了公民。尽管当我收到陪审团传票,要求我去做陪审员时,我觉得很痛苦。但这是《宪法》对我们的自由非常重要的保护,只有像你一样的普通公民才能听诉讼,并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第七修正案”重申了这一点:审判在被起诉人居住地附近举行,因此不会给被起诉人参加审判造成很大负担。从《独立宣言》中可以看出,对国王的投诉之一是“罗织罪名将我们押送到海外去受审”。有时国王会把殖民者从美国带到遥远的英格兰去接受审判。这是国父们反对的不当负担。陪审团审判是支持宪法的联邦主义者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主义者双方都同意的少数几个问题之一。再说一遍,《独立宣言》投诉国王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了我们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益”。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甚至说过,如果他必须在 “公民参与立法或司法” 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如果他只能选一个,他情愿他们能参与司法程序,因为他认为陪审团审判是如此重要。

第三节讲的是叛国罪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予其敌人以帮助和庇护。除非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无人应被定为叛国罪。” 所以对叛国罪的定义是非常狭义的,而且它的举证门槛很高,这样政府就不会滥用它来对付他们的政治敌人。所以只有对他们发动战争或者向敌人提供援助和庇护(才算构成叛国罪),因此你不能只是想想或者不喜欢某人,而是你必须对他们开战,而且你还必须至少有两名证人对同一行为提供证词。这是源自《申命记》第十九章第15节的《圣经》原则,它说:“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因此,我们看到国父们在制定宪法时,将《圣经》的智慧纳入了宪法。

对叛国罪的惩罚,“国会有权宣布对叛国罪的惩处,但不得褫夺其对继承人的遗馈权或没收其财产,除非其仍在世。” 这是什么意思呢?一旦一个人被判定犯有叛国罪,他就成了有污点的人,“受污染了”。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这人被视为死亡,因为他被判处死刑。因此在他们真正被处决之前,法律就认为他们已经死亡,因为他们被判处死刑。在处决之前,他们就被认为是有污点的人。作为 “有污点的人”,他们理论上已经死亡,他们的财产和所有权会被没收交给英格兰王室。因此没有人能从这些犯了叛国罪的人那里继承遗产,那么这就处罚了他们的继承人。如果有人拥有头衔,理论上来说他们已经死了。这个头衔将归王室而不是他们的儿女,连同他们的财产也会被国王夺走,而不是交给他们的亲属。因这惩罚了无辜的亲属,所以《宪法》禁止这样做。

《宪法》禁止褫夺其对继承人的遗馈权。这样,只有犯了叛国罪的人才会受到惩罚,而不是他们无辜的亲属。国会也可以做出比死刑宽松的处罚。传统上对叛国罪的处罚是死刑,但国会有权宣布惩罚具体是什么。因此,很多时候惩罚往往不是死刑。最著名的叛国罪死刑,可能是早期的欧内斯特和朱莉娅·罗森伯格Ernst & Julia Rosenberger)的案例。罗森伯格夫妇在20世纪50年代窃取了核机密并将其交给了苏联,他们被指控犯有叛国罪并因此被判处死刑。但是很多时候处罚都比较宽松,不会导致死刑。

总而言之,法院是来解释法律的。它们是政府的一个独立分支,分别于制定法律的立法分支和负责执法的行政分支。国父们特别要求一旦法律通过了,法院就不能对法律进行任何评估。当时有人曾这样提议,但国父们希望将其与立法和执法部门分开。作为对其他分支机构的制约,当案件被提交给法庭时,他们可以宣布法律和行政令违宪。他们不能只看一眼就说,“我不喜欢你们刚刚通过的那条法律,我宣布该法律违宪。” 他们必须等到有案件提交到他们手上,他们才能对此作出裁决。

总统任命法官,而参议院批准法官,因此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可以影响司法部门。为了保证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法官享有终身制和有保障的薪水。这就是宪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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