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9 00:17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七):第二条(中文语音)

义工

1 月 24,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1.16
文字整理:刘象潜 / 2024.01.21
发稿:2024.01.25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七):第二条(中文语音)

我们刚才谈了我们在本地可以做的事情。

在我们开讲(《宪法》)第二条之前,我想稍微回顾一下分权而治。分权而治和主权归于人民是我们的国父们把圣经智慧融入宪法的结果。

首先是承认人是堕落的罪人。

《罗马书》3章23节说: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

据此圣经真理,国父们知道给予任何个人或团体过多的权力都是危险的,所以,他们将权力分开,将其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不同类型的政府权力被分成不同的部门。不过在我们的联邦体系中,我们也将权力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联邦、州、地方和人民。

我们常在新闻中听到关于联邦权力、联邦行动的报道,以及该层级正在发生的事情,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州和本地各级,以及人民保留给自己的权力。不要忽视这些可能不被广为报道,但仍很重要的各级政府权力,而且,他们还在《人权法案》中限制了政府权力,以保护人民的权利。

因此《宪法》和《人权法案》的重点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他们不能践踏我们作为人民的权利。

“全民皆罪人”的另一面是人们可以得到救赎,如下一节经文《罗马书》3章24节所说的:“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就白白称义。

因此,国父们相信人们可以管理自己的生活,他们相信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他们认为这才是主权唯一合法的归属。

不同于君主制中将主权归于国王,而他们把最高权力交给了人民。然而,他们仍然不完全信任我们,因为我们也是罪人,因此,人民没有直接行使权力的能力,我们只能通过选举来行使权力。

好的,现在我们将接着讨论美国《宪法》第二条:

第1节首先定义了行政权:“行政权力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我在讲义中使用的棕色文字乃直接引自《宪法》,黑色文字是我自己的话。

这被称为“行政赋予条款”,赋予总统首席执行官的权力就像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领导并管理公司一样。

我们国家的首席执行官,即总统,履行或执行法律(来管理国家),比如,总统掌管司法部,司法部会起诉违法者,联邦调查局是其中的一部分,可能会调查违法者。执行或履行法律是总统的主要职责,总统还会指挥和罢免行政官员。

他不仅是总统,还要任命内阁和副部长们,因为他管理着整个行政部门,他有权任命和罢免该部门的官员,他还有权处理外交事务,总统是我们对世界的发言人,他与其他国家的政府首脑互动,并掌管我们的外交事务。

然而,他的权力受到参议院的某些制约,例如批准条约和委任。因此,当总统提名内阁部长时,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或当总统想与另一个国家签订条约时,参议院必须批准该条约。

因此,总统没有无限的权利,参议院对总统的权力有各种制约。当国父们决定总统或行政部门权力时,他们拒绝成立一个委员会来行使行政权,而选择了单一行政体,即一个人。

因为他们在起草《宪法》之十多年前,大约十四年之久曾有《联邦条例》。他们有《联邦条例》,其中只有一个国会,单一的国会,即大陆议会;他们有一群人,有时他们不太容易就事情达成共识,或因为难以决定和获得足够多的人支持而拖延事情。因此,他们觉得一个人更能避免优柔寡断,利于迅速采取行动。

他们还决定,他们需要总统来制约国会的权力,他们不希望国会拥有所有的权力。就如英国议会基本上掌握着英国的所有权力,而首相只是国会议员之一。

因此,他们希望总统与国会分开,而不是由国会选出的或是国会的一员。所以总统是对国会权力的制约,因此,这里说“行政权力属于总统”,这似乎很简单,但如果我们将其与第一条中的类似措辞进行比较:

第一条说)“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国会。” 由于在第一条中说“本宪法所授予的”,看来国会只获得了所列出的权力。如果你查看第一条的其余部分,它列出了国会拥有的许多不同的权力。这只赋予国会那些列出的权力,而除那之外的所有权力都赋予总统了吗?

因为它只说行政权属于总统,而没有说只有“本宪法所授予的”才属于总统。这是一场持续的争论:总统有多大权限?只限于《宪法》中直接列出的吗?还是不止于此?

这仍然存在分歧,特别是当出现不同问题时,关于总统与国会各有多少权力,国会和总统之间存在着拉锯战。 另外总统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可以有多大的自由度?

比如说,国会有权宣战,但当英法开战时,乔治·华盛顿总统宣布美国中立,通过《中立法》,他说:“我们不想卷入英法战争,我们保持中立。”

如果国会有权宣战,那么总统是否有权宣布我们保持中立?还是应该由国会发话?所以,这里存在着紧张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国父们不介意紧张关系的存在,因为这是不同部门间彼此制衡的一部分。至于权限究竟在哪,有时候没有完全清楚的界定,但部门间的争竞可以帮助每个部门被制衡。

制宪者们还就“单一任期”或“多个任期”进行了辩论。

如果你只有一个任期,你就不用担心竞选连任,但竞选连任也许可以让你更加诚实,这样,人们会想要再次选举你。

他们还就“总统应该由人民选出,还是由国会选出”进行了辩论,他们最终决定如果总统由国会选出,则会过于受制于国会,而不能有效制约国会,所以他们决定不这样做。

(他们)还辩论了任期长短的问题:有人提议20年之久,最终他们决定了以四年为期:够长的时间产生影响,但不至长到可以毁掉这个国家。

整个制宪会议充满了辩论,探讨“什么才是最好的”,在此过程中有很多妥协,但我认为他们高效地推敲解决了很多问题。

第1节接着提到“选举人团”,每个州选举人团的人数等于该州(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 每个州不管人口多少,都保证至少有一名众议员,而且所有州都有两名参议员,因此,每个州至少有三张选举人票,更大的州有更多的众议员,因此也有更多的选举人票, 这些选举人是根据州议会的指示任命的。

最初,由各州州议会开会任命选举人,然后由这些选举人选举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到1800年代,越来越多的州决定举行选举,让人民投票给选举人,而不仅仅是州议会中人民代表投票(给选举人)。

现在的做法是由人民直接推选选举人,然后由选举人选举总统,在同一天,每个州的选举人在各州会面,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国父们想让选举人在各自的州会面,那么某个群体将更难对他们施加影响或施展阴谋。 因为如果他们全在同一个地方见面,作为同在一处的一个群体就比较容易受到影响,但如果他们在每个不同的州开会,影响选举人将要困难得多。

即使在如此细节上,他们都认为在各自的州开会比所有人聚在一处要好,以免让全体受到影响。他们在制宪时确实思虑周密。

参议院议长,即副总统,会打开各州发出的证书并计算选举团的选票,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众议院将从最高票数的五位侯选人中选出总统。届时每个州算一票,尽管许多州有多名代表,他们必须获得共识该州那一票投给谁做总统。

至于总统的资格,《宪法》中列出了三个:第一,他必须是出生于美国的公民。这实际上直接取自圣经,《申命记》17章15节说:“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国父们直接遵守了这节经文,因此所有总统都必须是美国出生的,或者针对当时的人而言,“当这个《宪法》文件获得批准时是公民”。但是现在《宪法》早就批准了,所以现在每个想当总统的人,都必须是出生于美国的公民,因为他们不想让外国人来这里试图通过当总统来控制这个国家。

另外,总统必须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了至少14年。他们想要一个出生在这里,在这里居住过的人(做总统),他们想要一个对国家有感情又忠心的人,一个年满35岁,比较成熟有一定人生经验的。他们认为,一个足够成熟能把工作做好并对国家忠贞不移的人是很重要的,因此他们对总统有这些要求。

在总统死亡或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副总统接替其职责,根据“第二十五修正案”,它允许副总统在总统暂时性失去自主能力期间接任。

这里出现一个小问题:第九任总统威廉·亨利·哈里森在他就任后一个月去世,他的副总统约翰·泰勒就任总统。问题在于他是代理总统呢,还是他就是总统,不存在代理或暂时性的性质?他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总统,而不仅仅是代理总统,因此,这在某种程度上开创了先例:当副总统接任时,他就成为了总统。

如果是暂时性失去自主能力,那么问题是权力将还给原来的总统,还是副总统应该继续留任?“第二十五修正案”澄清了这一点,说明总统于暂时性失去自主能力期间,副总统可以履行总统职责,但当原总统能够履职时,必须将其职责交还给他。

在最初的《宪法》中,他们会选举两个人:选举总统,然后无论谁是第二名,都将成为副总统。他们起初没有党派分,得票第一的是总统,第二是副总统。

这导致了:第二任总统是约翰·亚当斯,在那次选举中排名的第二名是托马斯·杰斐逊,然而他们是政治对手,所以有了两位在很多事情上不能达成共识的总统和副总统。

后来,随着政党的产生,他们决定,将总统和副总统绑定在一起竞选,因此,我们在选举团中,分别投票给总统和副总统,这样你就不会有两个来自不同党派的人一起当总统和副总统。

“第十二修正案”在某种程度上澄清了这一点,因为在1800年的选举中,有两人取得了同样的票数而陷入僵局,众议院进行了36轮投票才决定任命托马斯·杰斐逊为总统。那就是“第十二修正案”的由来。

(第1节)还规定总统在任期间的工资是不能变动的,这与目前有关国会的“第二十七修正案”类似,即他们的工资要等到下次大选之后才能改变。他们想确保人们不会上任为了自己致富而提高工资。

第1节以就职誓词结束,该誓词在《宪法》中是逐字逐句地规定的,而且,只有总统的誓词在《宪法》中逐字逐句地阐明。在其就任总统时必须宣告以下誓词 :

“我郑重宣誓或确认,我将忠实地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将尽我所能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因此,它说总统有责任捍卫宪法,这意味着(保障)我们的权利和限制政府的权力,(总统)没有责任照顾众人,《宪法》也没有说(总统)要保护人们免受一切伤害。总统有责任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这直接源自《独立宣言》中的这句话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因此,总统的工作是通过捍卫《宪法》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总统不是国家的供应者,去照顾每个人,提供每个人需要的一切,这实际上不是总统乃至整个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是捍卫我们的权利。

总统们大多数时候都会在誓词结尾处加上一句:“愿神帮助我”。尽管《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他们在神面前发誓。

国父们也是这样想的:即使总统不对其他人负责,他们也要对神负责。这应该有助于他们做对的事,不要走偏了。

第2节列出了总统的权力: 从第一条来看,赋予国会权力的清单相当长,总统的清单要短得多,这可以追溯回到那个辩论 —— 总统只有列出的权力,还是因为担任首席执行官而拥有额外的权力?

首先,“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以及奉调为合众国服现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 据此我们称总统为“总司令”。

因此,总统是指挥官,是我们军队的领导人,再次重申:国会有权宣战,但总统是军队的总司令。这两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总统领导军队,但未经国会批准就不能开战,我们在此看到了制衡。

他可能会要求行政部门的主要官员们就与其主管的有关问题发表书面意见,他是行政部门的老板,所以他可以请他的官员们,即他的下属,为他准备报告,并以他所认定的方式去实行行政部门的工作。

总统还“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因此,总统可以给人减刑或赦免他人,减刑是总统认为你到目前为止所服的刑期已经够了,你不必服完剩下的刑期,因此从今天起你就可以自由了。赦免与之不同,赦免完全抹去了定罪,就好像你从未被定罪一样,好像它从未发生过,减刑是说,你完成了刑期, 你不必再服更多刑期了。

因此,总统有时候可能会决定减刑,或者在其他时候赦免一个人,但是受理弹劾案是国会的权力,再次可见制衡的机制。

总统可以与外国签订条约,但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同意,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国父们在这里把参议院设计成了一种执行顾问来制约总统的权力。

在这里,三分之二,甚至不只是简单多数,而是参议院三分之二的议员都必须同意一项条约,这使其成为一个相当高的要克服的门槛,因此,必须达成良好的共识,认为这是一项值得加入的好条约。

《宪法》还说,“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

因此,比如说,当总统任命内阁部长时参议院将投票决定任命是否合适,包括对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所以总统有权任命所有这些人,但需征得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

国会可能允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填补少量的官员,在内阁部长之下的职位:副部长及更低职位可以在没有参议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填补,因为它们太繁琐了,特别是考虑到联邦政府目前有数百万名员工,在国会闭会期间的空缺可以由总统填补,这被称为“休会任命”。

因此如果他们不在场,也没有开会,总统可以任命某人,他可以任职到下期国会结束时,因此这种任命是有限度的。但国会不能随即休会,说“你现在不能任命任何人,因为我们不在场”,因此宪法允许“休会任命”。

第3节讲的是国情咨文和休会,是一个较短的部分。

这是关于国情咨文演讲的,它是这么说的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国情咨文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而恰当的措施供国会审议。”

早些时候,总统们只会向国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后来他们开始每年发表国情咨文演讲,今年除外。

他们会去国会发表演讲,说明这个国家的情况,并推荐措施,国会可以决定要通过哪些总统建议的措施,不过总统可以推荐他认为是“必要和恰当的”措施。

在非常情况下,他还可以召集国会开会,那将是一次国会的特别会议。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在休会问题上存在分歧,他可以命令两院休会。

“他将接待大使和其他公使”,再说一遍,这个讲的是总统主持外交事务,他接待来自别国的大使,他应“尽力切实执行法律”

回到誓词,总统应该尽其所能来“维护、   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确保法律得到执行。法律由国会通过,而总统是执行法律的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需要合作:通过法律然后执行法律。

(这一节)接下来说,“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这里再次提及总统是任命行政部门人员的人,他是行政部门的老板。

(《宪法》)第二条的结尾是个简短的部分(第4节)论到弹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严重罪行与轻罪而受弹劾,一经定罪,应予免职。”

关于究竟什么是“其他严重罪行和轻罪”,可能会有争论,叛国罪和贿赂罪的定义相当明确,但“其他严重罪行和轻罪”可以展开讨论,正如我们最近看到的那样,众议院可以通过简单多数进行弹劾,但是参议院需要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定罪,因为他们不想轻易地罢免总统。

再说一遍,像通过条约一样,需要三分之二的参议院的选票才能被弹劾然后被免职。众议院的弹劾只是提出指控,参议院就像一个陪审团,它需要三分之二的选票才能定罪。因此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总统不是一位绝对的君主。

美国脱离英格兰是因为他们有一位不尊重人民权利的国王。一个君主的话就是法律,但是总统要受国会所通过之法律的管辖,这也是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当我们看《申命记》17章18至20节,我们会看到以色列国的王“登上国位”的时候,“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

据此节圣经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以色列的国王或美国总统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应该学习法律,了解并不背离法律,也不要认为自己比同胞更好,因此,尽管总统职位很重要,但它并不能使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使总统变得比他的同胞更好。

一些重要的小结 :

总统执行法律,管理行政部门,指挥和罢免行政官员,处理外交事务,是军队的总司令,总统是唯一的全国民选官员,因此,他可以成为国家的代言人,因为他是全国唯一一个经所有人投票选出的人,所以他是为国家发出统一声音的最佳人选,总统独立于国会选举,因此他可以制约国会的权力。

国会也可以制约总统,比如通过弹劾、宣战、批准候选人或条约,所以他们之间互相制约,这就是我们宪法所立的制衡体系,这样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没有绝对的权。

《宪法》第二条的讲解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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