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24 19:02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十七):第七及第八修正案(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工

7 月 18,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7.13
文字整理:Jane / 2024.07.15
发稿:2024.07.18

今天我们来谈谈美国《宪法》“第七” 和 “第八修正案”。

“第七修正案” 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时, 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重新审查,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

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就是对原文的直接引用。因此,这包括这些要素:普通法诉讼,民事审判而不是刑事审判,陪审团审判权,以及陪审团认定属实的事实不容法庭质疑。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关于陪审团审判权的一些历史背景。在普通法里,陪审团审判是刑事案件的常态,这受到《宪法》第三条第2节和 “第六修正案” 的保护,我们上次已经谈到过这一点。制宪会议曾讨论过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审判,但有人曾提议将民事诉讼的陪审团审判也包括在内。不过,各州之间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尽管有12个州保护了民事陪审团审判权,但由于差异太大,他们无法用简短的语来概括各州之间的所有这些差异。

所以他们放弃了这件事,这成为一个很大的疏忽。因此,反联邦党人认为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将被废除,并以此作为反对宪法的论据。因为宪法保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反联邦党人说,如果他们只保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而不保障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那肯定意味着他们想要废除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团审判。因此,这是反联邦党人用来反对宪法的一个论据。

如果我们回顾一下1775年的 “第二届大陆会议” 所撰写的《关于拿起武器的原因和必要性的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Cause and Neccessity of Taking up Arms),他们说:“法律已经通过了将海事法庭和副海事法庭的管辖权扩大到其古老范围之外,这剥夺了在影响我们生命和财产案件中由陪审团进行审判这一惯常且不可估量的特权。”

海事法庭是处理海事问题的法院,这原本是不错的。但后来,英国人开始将海事法庭的权利范围扩大到不涉及海事问题的事情上。而海事法庭没有陪审团审判,因此,殖民者对此非常不满。在这里我们看到,他们所抱怨的包括影响生命的刑事案件和影响财产的民事案件。在《独立宣言》中对国王的一项控诉是,“在许多情况下,(国王)剥夺了我们由陪审团审判的好处。” 由此可见,陪审团审判是保护殖民者自由的重要堡垒,他们不想放弃这一点。

“第七修正案” 起先只适用于普通法诉讼中。让我们先来看看普通法法庭与衡平法庭,并来了解普通法的含义。英国法律首先发展了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公元1200年之前。这是一种基于具体指控的控告制度。因此,某人被指控犯有某特定罪行,案件就会被提交给法官。普通法以先例或判例法为基础,因此,法官对之前案件的判决会影响到未来的案件。判决往往由陪审团决定。普通法法院可以要求的赔偿要么是金钱,要么是归还财产。那就是他们能够执行判决的极限了。而且需要有一名法官主持,但由12人的陪审团决定某人是否有罪。这个系统运行得还不错,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弥补不足,人们会向国王寻求正义,因为国王被视为所有正义的源泉。如果法院系统不能伸张正义,你就可以向国王上诉。衡平法庭(Courts of Equity)由此而产生了。国王大概有太多的请愿了,于是对他的文秘署长官(Chancellor)说:“你来处理这件事吧。” 于是他把权力下放给了文秘署长官,文秘署长官大概也对此感到厌倦了,因此,他在14世纪中期建立了御前大臣法庭(Court of Chancery)。于是这个御前大臣法庭就成了一个衡平法庭。它有点像上诉法院,因为你会先去普通法法庭,在那里打官司,如果事情没有得到公平解决,你就可以向衡平法庭,即御前大臣法庭,提出上诉。

御前大臣法庭的判决是基于从自然法引申而来的公平,而普通法是基于先例或判例法。御前大臣法庭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下达禁令,即阻止某人做某事,或者履行合同,即强迫某人执行他们在签署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或者是回到以前的状态。因此,与普通法法庭相比,他们可以应用更多的补救措施。在这些衡平法庭中,判决通常由法官作出,而非陪审团。因此,这是一种平行的法院系统,它弥补了普通法的一些不足。这样,普通法法庭是主要法院,然后有一个分开的衡平法庭,有点像上诉系统,以利审判结果的公平。

我们的《宪法》第三条第2节规定:“司法权应延伸至法律和衡平法的所有案件”。因此,“法律” 就是指普通法,而 “衡平法” 则是指衡平法庭。因此,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庭合并为一个法院系统。但我们仍认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平行的司法方式。因此,(虽然)我们将它们合并为一个系统,但我们仍认为,可以通过两种不同方式来伸张正义。

再回到 “第七修正案”。它这样说:“在普通法的诉讼中…… —— 因此我们刚刚探讨了普通法 —— 其争执价额超过20美元时,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1791年的20美元在今天的价值超过600美元。如今,(由陪审团审理的争执价额)实际上超过这个数。我们有小额索赔法庭,受理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各州的情况不尽相同,通常最多金额可达五千或一万美金,在少数几个州,最高可达两万或两万五千美金。但(涉案金额是)几千美元时,你们会向小额索赔法院提起诉讼。如今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争议额必须超过七万五千美金。因此,美元金额有所提高,但区别仍在,即只有金额足够大时,你们才会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争执议题涉及金钱、财产、义务、违约、歧视、或与就业相关的问题等。所以这些都是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这就是区别,“第七修正案” 只涉及民事案件,而我们上次讨论的 “第六修正案” 是涉及刑事案件的。

民事案件的补救措施包括金钱赔偿、阻止某些行为、或强制执行,例如让某人履行他们签署的合同。最高法院表示,这适用于 “当修正案实施时,英国普通法下已存在的” 各类案件,(最高法院)是在1935年的 “巴尔的摩和卡罗莱纳运输公司诉雷德蒙案”(Baltimore Carolina Line v. Redman in 1935)做出这一澄清的。这样,最高法院对其进行了某种限制,说它只适用于该修正案通过时已存在的那些案件。如果有新的案件类型,他们可能不会将本修正案的规则应用其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 “第七修正案” 和 “第五修正案” 的大陪审团规定没有通过 “第十四修正案” 被纳入各州。“第十四修正案” 允许《人权法案》的大部分内容不仅应用于联邦法律,也应用于各州。但 “第七修正案” 及 “第五修正案” 中大陪审团的规定还从未被应用于各州。大多数州都自愿允许陪审团审理民事案件,即使最高法院并未表示宪法要求这样做。

让我们来看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的一些区别。在刑事案件中,罪行可能是针对个人犯下的,但它被认为是针对社会的。如果你的行为犯了罪,(意味着)你违反了社会的规则、社会的法律,因此,政府将起诉罪犯,政府检察官会起诉违法者。而在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是受伤害的个人。所以,起诉方不是政府检察官。(民事诉讼)是个人当事人对另一方个人当事人提起诉讼。所以,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取决于你自己,你可以去法庭提起诉讼,但是由你自己提告,而不是由政府替你提出诉讼。

在刑事案件中,正如我们上集所见,“第六修正案” 保证被告拥有律师。但在民事案件中,每个人都要自己花钱请律师。在民事案件中,宪法不保证你会拥有律师。如果你想告某人,没问题,但你必须自己花钱请律师,而对方也要花钱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没有人可以享有免费的律师。

但正如我们在上集 “第六修正案” 中看到的,如果你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而你又请不起律师,那么政府会为你提供一名律师。举证责任也不同。在刑事案件中,你需要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因此,陪审团要评估证据,决定是否能够 “排除合理怀疑” 地认定那人犯了罪。在民事案件中,对证据要求的标准较低,为 “优势证据”(即可)。优势可以是更有可能,或可能性过半,但这比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据标准要低。想必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你的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而在民事案件中,只是牵涉到钱的问题。因为刑事案件的惩罚更重,所以对证据要求更高。

这就引出了下一个要点,关于惩罚。如果是刑事案件,可能会被判入狱、罚款或对于严重犯罪可能会判死刑。而在民事案件中,只是金钱损害(赔偿)、强制或禁止做某事,例如,按照你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执行合同,或阻止你做某事,因此惩罚不太重。刑事案件受到更多的宪法保护,比如 “第四修正案” 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在民事案件中,你们可能因同一行为同时面临刑事和民事指控。一个著名的案件是欧·杰·辛普森 (O. J. Simpson)因谋杀罪受审,他被判谋杀罪名不成立。但他也因过失致死受到民事指控,并被判有罪,需要支付3300万美元。所以同一行为,他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无罪,但他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负有责任,必须支付赔偿金。因此,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带来民事和刑事指控。

“第七修正案” 接着说:“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重新审查,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 我们再次看到普通法被提到,而不是衡平法庭。《宪法》第三条第2节规定:“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都有上诉管辖权。” 因此这句话引起了反联邦党人的警觉,他们认为法院会推翻陪审团的结论。你(需要区分)有关 “法律” 和 “事实” 的问题。有关 “事实” 的问题包括确定责任或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而有关 “法律” 的问题(包括)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在此案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

“第七修正案” 解答了反联邦党人的担忧,他们担心法院会推翻陪审团的结论,而他们认为陪审团应该有最终决定权。如果这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问题,比如某人在案件中是否负有责任?或者损失应该是多少?反联邦党人认为陪审团才有最终的发言权,法庭不应该质疑陪审团的决定。因此他们希望法庭只审查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比如)法律对此事有何规定,而不是质疑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在1996年的 “加斯帕里尼诉人文中心案” (Gasperini v. Center for Humanities Inc)中,最高法院允许上诉法院审查陪审团作出的被认为过高的损害赔偿裁决。所以这就背离了 “第七修正案”,因为允许了上诉法院审查陪审团在本案中对事实的认定,即损害的金额。因此,这是对 “第七修正案” 的削弱。

接下来是 “第八修正案”。它规定:“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 “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 结合 “第六修正案” 的快速审判条款及 “人身保护” 权利发挥作用,后者是在《宪法》第一条第9节第2条款中的规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的特权”。因此,这三者一起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长时间审前羁押,那(审前羁押)很可能会被政府滥用。

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对前国王詹姆斯二世有这样的抱怨,其中提到:“而在刑事案件中,人们被要求交纳过多的保释金,损害了为国民自由所制定之法律带来的福祉。” 就是说过高的保释金,基本上侵犯了被告的自由,因为它迫使被告呆在监狱里,即使他们本应能被保释。此外,“处以过重的罚金” 以及 “施加非法和残酷的惩罚” 也是他们对国王詹姆士二世的一些抱怨。国王詹姆士二世在1688年的 “光荣革命” 中被推翻了,英国人让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她的丈夫威廉·奥兰治(William of Orange)成为新的国王和王后,于是就有了威廉国王和玛丽王后。

人们在(英国的)《权利法案》中列出了国王詹姆士二世的过度行为,以避免新国王再次践踏他们的权利。那是英国的《权利法案》,我们看到这些措辞已经被引入到我们的《人权法案》中。此外,罚金作为一种惩罚,并不是要在经济上毁掉一个人。通过过度罚款在经济上毁掉他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方式。接下来它说:“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 还是回到英国的《权利法案》,该法案要求:“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 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

我们看到,英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措辞与 “第八修正案” 中的非常相似。这样,这就限制了国王只能施行议会允许的惩罚,国王不能异想天开,施行自己想要的诸如酷刑式惩罚。他只能施行议会允许的惩罚。“光荣革命” 除了带来威廉和玛丽,还基本上确立了议会的地位高于国王,并可决定国王的行为规范。

1791年,当《人权法案》被提出时,“禁止残酷和非常规惩罚” 被视为禁止将酷刑作为惩罚手段。然后在1892年的 “奥尼尔诉佛蒙特州案”(O’Neil v. Vermont)中,(禁止)“非常规” 被认为是指要尊重现行传统和对罪犯的人道待遇。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当时正在解读这句话,并试图决定何为 “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

“相称性原则”(Proportionality)来自《利未记》第24章第17-21节。其中说到:“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今天,我们常常会认为这太苛刻了。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苛待,而是要按 “相称性原则” 对待。这样你就不会因为导致轻伤害或犯了轻微的罪行而遭受到远超过与罪行相称的惩罚。这就是说,惩罚必须与罪行相称。最高法院应用了这一原则,允许对一些谋杀案判处死刑,却在1977年的 “寇克诉佐治亚州”(Coker v. Georgia)的强奸案中拒绝判处死刑,称若罪犯没有剥夺受害者的生命,就不应剥夺罪犯的生命。所以他们说,惩罚必须与罪行相称。如果你没有夺走受害者的生命,你的生命也不应该被夺走。这就回到了《圣经》中的 “相称性原则”。可应用这一相称性原则的其他案例还包括:不得因在军中擅离岗位而被剥夺公民身份,或者不人道的监狱条件,以及监狱官员造成的严重伤害也在禁止之列。因此我们看到,法院已在多个案件中应用了这一《圣经》原则。

总而言之,“第七修正案” 为民事案件提供了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被国父们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对自由的保护,被写入《独立宣言》和《宪法》中。在《宪法》中忽略了民事陪审团审判是令许多反联邦党人担忧的一大原因,他们以此作为反对《宪法》的论据,这就导致后来 “第七修正案” 被提出。它适用于普通法诉讼而非衡平法提告,事实应由陪审团裁定,法院不得重新审查。因此,陪审团对谁有罪、谁无罪或何种损失等事实有独立和最终的决定权。如今,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关于 “第八修正案”,它主要出自英国的《权利法案》。它禁止过高的保释金和罚金,禁止残酷和非常规的惩罚,还纳入了惩罚应与罪行相称的原则。这就是我今天的内容。

原视频链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7sLvWjUATc&t=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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