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5-07 04:46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十二):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余部分(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工

4 月 26,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4.22
文字整理:Jane / 2024.04.25
发稿:2024.04.26

今天我要(继续)谈谈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上次我介绍了宗教自由,今天将是”第一修正案” 的其余部分,涉及其中提到的其他权利。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我用棕色字体代表直接引用的原文。因此,“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五项自由是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向政府请愿伸冤的自由。上次我们讨论了宗教自由,这次我们来谈谈剩下的四个自由。

首先是出版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因此,言论和出版是相提并论的两种自由,因为言论是口头交流,出版是书面交流,这两者常常被配对使用,或被视为同一自由的两个方面。因此,凡适用于其中一个的,同样也适用于另一个。

我们来看看历史背景。1774年,第一届大陆议会在《对魁北克居民的呼吁书》(Appeal to the Inhabitants of Quebec)中写道(我想他们是想让魁北克和他们一起反抗英国,因为当时两者都属于英国殖民地),他们写道:“我们要提到的最后一项权利是关于出版自由的。除了促进真理、科学、道德和艺术的发展外,其重要性还在于传播关于政府管理的自由思想,以及在人民之间迅速交流传递这些思想,并促进他们的团结,使专横跋扈的官员感到羞愧或受到威慑,从而以更加体面和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 所以他们在信中提供了一些出版自由之所以重要的原因,正如我们前几位发言者所言。这是为了促进真理,还包括促进科学、道德、艺术等,基本上包括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鼓励人们在政府管理层面的自由思想,来促进自由、促进人民之间的思想交流。这就是人们交流的方式。言论通常是一种更地方性的东西,但出版物可以传播得更广。因此,出版是在人们之间更广泛传播思想的一种手段,也能促进人们之间的团结,这样人们就可以联合起来,并彼此说服去参加某项事业。

我觉得最后这部分很有意思,即“使专横跋扈的官员感到羞愧或受到威慑,从而以更加体面和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因此,承认这些专横跋扈的官员,他们的行为很糟糕,但通过羞辱或威慑,我们也许可以让他们变得更加体面和公正。尽管可能只是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而不是真正改变他们的内心,但至少会让他们的执政行为变得更好。我认为这也适用于当今,比如校董会抱怨家长们正在”威胁他们”,而第一届大陆议会认为, 应该对官员进行羞辱或威慑, 让他们以更加体面和公正的方式处理事务。因此,我们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敦促我们的官员更体面地处理事务。

在建国之初,有关出版自由的法庭案例并不多,但与此相关的最著名的法律是《外国人和煽动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该法律规定,发表任何反对美国政府或美国法律的“虚假、丑闻性的和恶意的作品”均属违法。因此,当时在国会任职但很快成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认为,出版自由只是防止对出版内容的事先限制,但出版之后,则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观点,即在出版之前,政府需要颁发许可证,那就是对出版内容的事先限制。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对出版的内容事后进行处罚。然而,后来成为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当时也在国会任职,认为事后对已出版的内容进行惩罚会产生与事先限制相同的效果。他的意思是说,如果你禁止出版,或者在出版之后惩罚作者,效果其实是一样的,并无不同。因此,他认为事后也不应该惩罚。《外国人和煽动叛乱法》于1801年失效了,所以最终没有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它从未在法庭案件中被推翻,假如该法律仍然有效的话,后来的法庭案件很可能会推翻它。

1995年,有一起“麦金泰尔诉俄亥俄州选举委员会案”(Mcl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ion),有趣的是,最高法院里有两位原教旨主义者,他们都想回顾宪法最初的涵义。正如我们之前听到的,《宪法》不是一份活的(会随时间而变化的)文件,它的意思一直不变,它最初的意思在今天仍然有效。因此,他们想回顾最初的含义。我们今天用来解释和应用它的方式应该也是根据它最初的含义。因此,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看到,匿名政治言论被普遍使用,例如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该文集为批准《宪法》进行了论证。它们都是匿名发表的,后来我们才知道是谁写了这些文集,约翰·杰伊(John Jaye)、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詹姆斯·麦迪逊(Hames Madison)。但最初发表时,它们都是匿名的。克拉伦斯·托马斯说,既然撰写《宪法》并为其通过进行论证的国父们,都使用了匿名政治言论。他们会认为这些是受保护的。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也是一位原教旨主义者。他说,频繁的使用(匿名发表言论)并不能证明这是一项受保护的权利。即使他们使用了,也未必认为这些是受到保护的权利。因此,即使是身为法官的人,在回顾原意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尽管我们有出版自由,但某种行为是违法并需要受到惩罚的,那就是诽谤。如果你对他人发表虚假或诽谤性的言论,这种自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们可以起诉出版商诽谤。比如他们发表虚假不实的言论,诽谤他人,破坏他人的名誉。因此,今天的言论自由通常是根据法院所建立的以下准则来管理的。它适用于政府行为,但不适用于私人行为,所以政府不能限制你的言论。但私人机构可以,比如,雇主可能会规定你在工作时不能说某些话。它适用于各级政府: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权利法案》最初适用于国家政府,但通过“第十四修正案”, 它也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不仅仅是“第一修正案”,而是整个《权利法案》。

此外,它还适用于所有演讲者和写作者。无论其媒介或雇主是谁,每个人都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你不必受雇于报社、电视台或广播电台,就能享有出版自由。我们都享有出版自由,无论你以何种方式把观点传播开去,是印刷出版,还是放在互联网上,或是在街头大喊大叫,每个人都有出版自由和写作或发表言论的自由。无论你相信的和你的想法是什么,它也适用于各种表达行为,比如挥舞或焚烧国旗。你基本上是在透过你(这样做)的行为表达你的观点,虽然你可能没有直接说话。因此,像这样的表达行为,也被认定是一种言论形式。

这也包括为使发言有效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比如购买公开演讲(扩音)系统,使你的街头演讲能被听见,或购买广告发布信息,或花钱发布政治信息,那些也被认为是表达言论自由所必需的。它还不仅包括政治言论,也包括任何其他话题,诸如宗教、科学、道德、社会状况、日常生活、艺术以及娱乐。所以这不仅关乎政治言论,尽管那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部分,也理应受到保护。因为我们可以直言不讳地反对政府,但所有的主题都包含在内。它也不只(保护)…… 嗯,有一个方面的言论会让人们陷入官司。言论不仅有高尚的,比如谈论高远的理想;也有低俗的,谈论被认为是不正当的事情。所以,经常有人因为淫秽言论而被起诉。淫秽言论可否被禁止,还是说这也属于言论自由?法院已有书面的淫秽言论的技术规则。但总的来说,这是个非常广泛的领域,让我们有可讨论的空间。它适用于任何和所有的想法,而不仅仅只是可被接受的想法。

假如你的想法被接纳,大家都说:“哦耶,说得真好!”你就知道自己不需要受保护。那样的言论不需要保护,但那些不被接受或不被普遍接受的想法则需要保护。因此,我们的言论自由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它适用于任何和所有的想法。所以,我们不限制人们谈论任何想法,人们可以谈论任何他们所相信的。我们指望一个公众思想交流场所,人们在此进行辩论,来回争辩。我们接受人们在听取所有可能的想法,以及赞成或反对这些想法的论据基础上做出的合理决定。他们会自行摒弃那些不好的想法,政府不必保护我们免受其影响。基于这些理由,就不应该有所谓的“仇恨言论”之类的东西,因为所有言论都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你不同意某些人的观点,你就应该与他们所代表的想法展开辩论,可以争辩说这些都是坏的想法,人们不应该相信这些,而不能让政府封了别人的嘴,只因为他们的观点不被接受。因此,政府可对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管理,但对言论的内容必须保持中立。(比如)你可以说,我们不允许吵闹的事情在半夜进行,因为那会打扰人们的睡眠,但白天还可以。又比如,以帮助促进公共安全或人们的行动自由为理由,对举行游行进行监管。因此,可以就人们说话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制定一些规则,但不能根据内容制定规则,不能说:“你们可以游行,因为我们喜欢你们要说的话。但另一个团体不可以,因为我们不喜欢他们(的话)。” 那就不是对内容中立了。

(规则)不得对言论造成过多的负担,也不得使用过于宽泛或模糊的限制,所以规则或法律必须制定得具体,不能过于宽泛。竞选资金也包括在”言论自由”大标题下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支持限制个人对政客竞选活动的捐款。理由是如果你给某个政客的捐款过多,就可被视为腐败,或是贿赂该政客的一种方式,但它拒绝限制候选人的开支,也拒绝限制候选人可以花多少自己的钱。因为一个人以自己的名义花钱宣传自己的候选资格就是言论,这是传播他们想法的一种方式。他们还接受捐款并使用这些钱,这也是他们在开展政治竞选活动的言论。因此,竞选资金对个人捐款是有限制的,但对支出却没有限制。

此外,虽然法院也认为公司有必要就政治事务发言,但对公司向竞选活动捐款也有限制。因此,他们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透过”政治行动委员会”(PAC)发表政治言论。但对于一家公司来说,这种发表政治声明的方式相当累赘。因此,在一些“生命权”机构的案例中,这些限制被放宽了。这些机构形成的公司,纯粹是为了推动政治理念。有一些”生命权”机构成立了公司,所以他们是”公司”,但他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他们所做的就是从捐赠者那里收集捐款,以推动某种政治事业。法院认识到,这不同于以赚钱为主要目的,但同时作为副业,也想发表政治声明的公司,所以这些非营利性的政治公司被批准有了更大的自由度。这个自由度在2010年的 “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sion)中达到了高潮。该非营利性公司制作了一部批评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的电影,并在2008年她参选的初选期间上映。最高法院裁决“联合公民”获胜, 联邦选举委员会败诉,即主张“在政治竞选中禁止使用公司言论”的一方败诉。因此,该法案允许公司直接发言,而不仅仅是通过“政治行动委员会”发言,并且不得因在先前的竞选活动中之财富差异而歧视公司。他们说,有人筹到了更多的钱,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对手需要得到更多的补贴。基于这一点,他们说贫富差距不是歧视或剥夺一个人言论自由权利的理由。

集会自由:在1876年的 “美国诉克鲁克山案”(US v. Cruikshank)中,最高法院说我们有权和平集会,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而向政府请愿是共和政体的固有特点,因此,集会自由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被认为是相互关联的。还有在1939年的 “黑格 诉工业组织委员会案”(Hague v. CIO)中,最高法院说,要管理在街道和公园举行的集会,可以考虑舒适、便利、“安宁和良好秩序,但绝不能打着监管的幌子对其进行限制或剥夺”。对人们在街道和公园等场所集会的方式和地点进行限制可能是合理的,但你必须小心。你不能只是说,我们正在监管这个,监管那个,而实际上你是在限制,阻止或否认这种权利。从集会和言论自由权衍生出了表达结社权,人们可以组成一个团体,推动特定的共同价值观和观点。

在2000年的 “美国童子军诉戴尔案“(Boy Scouts of America v. Dale)就说明了这一点:法院裁定童子军可以将一名同性恋童子军领袖排除在外,因为这与童子军的道德观相冲突。因此,即使可能与主流或法院的意见相反。一群人也可以走到一起,宣扬他们自己的观点。不一定要广受欢迎,甚至不一定要符合已通过的法律,但他们可以宣扬自己的观点,因为我们有集会自由,有说出自己信仰的自由。

此外,这些权利没有“紧急情况例外”,说明这些权利不可被剥夺,并且国会不得制定反对这些权利的法律,因此,在新冠疫情封锁期间对集会施加的限制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集会权。(当时)政府说你不能去教堂,不能去参加婚礼,不能去听音乐会,甚至说你的家里不能超过多少人,这些都剥夺了我们的集会自由权。因此我认为是违宪的。

最后一项权利是向政府请愿的自由:其可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 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最初这只是针对贵族的,但到了1669年,那也还是很久以前,这扩大到所有臣民。这当然是在英国。国王和议会认真对待了这些请愿书,并根据请愿书制定了许多法律,甚至可能议会通过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从某个公民的请愿书开始的。1641年,马萨诸塞州的《人身自由法》(Body of Liberties)明确规定了请愿权。这是马萨诸塞州仅仅成立21年后的事情。他们已经认识到请愿权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了《人身自由法》。

1774年第一届大陆议会的宣言和决议指出殖民者 ”有权和平集会、倾诉不满和向国王请愿“,且他们不能因行使这项权利而受到惩罚。这就赋予这项权利比言论自由更多的保护。言论自由是允许的,但根据诽谤法,如果你诽谤某人,你可能会吃上官司。但这种请愿的自由,却明确说明你不会因为向国王或政府或议会请愿而受到惩罚。这赋予了你与政府机构沟通的权利,但并不保证得到答复或批准请求,只是保证你可以向政府提出请求。在早期,国会会安排时间审议请愿书,并对其做出答复,不一定会批准,但至少会回信说明为什么会或不会批准该请求。

然而,从1836年开始,他们开始让有关奴隶制或废除奴隶制的请愿书束之高阁。由此我们有了“延期考量”(tabling resolution)一词,那就意味着让它夭折。所以在这里,他们只是把(请愿书)放在桌子上,什么也不做。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在当过总统之后又成为了一名国会议员。他在1844年挑战对奴隶制请愿的禁言规定,也成功地让他们取消了禁言规定,但他们仍然让这些请愿书在委员会中夭折。如今,国会大多将其视为形式,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最高法院曾说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一种请愿形式。基本上,请愿权并不比言论自由权更重要。因此,通过国会和最高法院的行为,他们已经削减了这种我们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说这并不比你的言论自由权更重要。虽然历史上它确实比言论自由权受到过更多的保护,所以我认为他们最近的行为已经使这一权利名存实亡了。

总而言之,美国对世界的伟大贡献之一就是我们的 ”第一修正案“ 所包含的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允许我们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都允许非常广泛的想法,正常情况下只受到某些狭隘的限制。因此,我们不应该让流行的观点或政治正确的观点来限制我们的言论。我们可以说出自己的想法,就像迈克说的那样,我们应该大声说出来,而不是被主流意见所压制。因为我们有宝贵的言论自由。此外,集会和结社自由允许我们与我们喜欢的人聚会和结社,并宣扬我们共同持有的观点。因此,如果我们持有共同观点,我们就应该聚集在一起,大声说出自己的观点,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说出来,让人们能听到,并试图说服人们相信我们所相信的。向政府请愿的自由让我们能够向我们的官员反映问题和担忧,而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所以,如果他们限制人们在校董会的发言,他们现在似乎正想这样做。我们不应该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因为我们有权向政府官员请愿,而不会因为我们这样做而受到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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