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05 18:58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十五):第五修正案(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工

6 月 5,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6.03
文字整理:Jane / 2024.06.04
发稿:2024.06.05

今天我们将讨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写到:“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 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 惟于战争或公共危险期间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若无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若无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就是对原文的直接引用。这个(修正案)包括五条短语,我们将逐一解释它们是什么意思。这五个不同的短语是:由大陪审团起诉(Indictment by a Grand Jury)、不得一罪二审(No Double Jeopardy)、不得自证其罪(No Self-indictment)、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以及对占用私有财产的正当补偿(Just Compensation for Taking of Private Property)。

第一条:大陪审团条款

大陪审团(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发展到后来,可用来给人定罪,也可用来保护(无辜的)人。而最初实际上是国王为扩大权力而搞的招数,他基本上就是把人们召集起来,让他们出卖自己的邻居,说他们做错了什么而应该受到指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十七世纪左右,人们决定,当他们聚集组成大陪审团时, 他们不但会对人提出指控,也会保护人们免受不合理的指控。因此,如果检察官试图提出大陪审团认为不合理或证据不足的指控的话,他们会拒绝提出该指控,所以(大陪审团)也有保护功能。

例如,在十八世纪的美国,有三个的大陪审团连续拒绝以煽动性诽谤、批评纽约州州长的罪名起诉约翰·曾格(John Zenger)。(该案)看似证据确凿,他确实发表了这样的文章,对纽约州州长提出了严厉批评。然而,大陪审团认为这是条不公正的法律,他们决定不提出指控。尽管有很多证据对他不利,一连有三个大陪审团都拒绝起诉他。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美国独立)革命时期。大陪审团有时会阻止检察官执行关于英国税收和进口等方面的法律,所以这是大陪审团起到的保护作用。

大陪审团是对检察官权力的一种制约,以防检方依照不受(大众)欢迎的法律提出指控,或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指控。所以大陪审团需要评估证据,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必要提出指控并开始审理。

联邦大陪审团由23名普通公民组成,他们是从符合条件的选民中被随机选出的,然后由检察官向他们出示证据。检察官是房间里唯一的律师,没有法官,没有被告,没有媒体,他们的程序保密。作为房间里唯一受过训练的律师,检察官有相当大的权力,因为呈供内容是由他决定的。不过……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供证据,当他陈述完证据后,他必须离开房间。陪审团将在检察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推敲商讨。因此,只有人民,只有普通人自已才能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

他们还可以传唤证人和索要文件,以协助调查来判定是否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足够的证据”是大陪审团唯一需要达到的标准。这标准比指控被立案进入审理程序后的标准低很多。审理中的陪审团很小,比大陪审团的人数要少。(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有12名陪审员,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某人有罪”的标准。因此,他们需要达到的标准要高得多。但这(大陪审团)只决定是否应开始审理,是否应该提出犯罪指控。所以,这只要求一个低标准的证据。这就是为什么没有被告为自己辩护,法官也不在那里,这对检察官来说要友好得多。

大陪审团权利,这句话的第二部分是说实际上大陪审团的权利不扩展至军队。如果你是军人,对你的指控,你无权享受(由)大陪审团(裁定)的待遇。此外,这也是《人权法案》中少数几条未被最高法院延伸至各州(司法程序中)的一条。所以,对州一级的指控,是否由大陪审团裁定,取决于你所在州的宪法,你不会因《人权法案》中的这一条款而自动享有(该权利)。

第二条:不得“一罪二审”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危害”

因此,“一罪二审”是指对同一罪行进行两次审理,在制宪时代,《人权法案》中的惩罚通常涉及“生命或身体”(危害),比如死刑或体罚什么的,而现在,我们一般会对人处以监禁或罚款。因此,“生命或身体”,我们可以从更广义的角度理解为“惩罚”,一罪不能二罚。

《罗马书》第八章第33至34节说: “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 没有人!“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因此,我们在这里读到,如果神,如果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罪付出了代价,而且是一次性付清的,没有人能再谴责我们,意思是我们不会因为自己的罪被重复控告;如果耶稣已经为我们的罪孽付出了代价,那么我们就不会被神定罪。因此,这反映了这里写到的 “一罪二审”条款,即不能对同一罪行进行两次审判。

如果你已经就某项罪行被宣告无罪或被定罪,那就不会经受在同一罪行上的再次指控和审判。当然,你或许会触犯多项法律,这有时会在一次审理中被合并为多项罪名,有时也会被分开几次审判。因此,如果你触犯了两项法律,你可能接受两次审判或在一次审判中接受两项指控,但如果我们只违反了一条的法律, 就不能被多次指控和审判,并受到(多次)惩罚。

有时你会遇到审判被宣告无效而必须进行重审(的状况)。法官说因为某些错误,这次审判搞砸了,不能继续进行,否则就不公平。所以那就是无效审判,可以通过成立新的陪审团来重新审理。或者当僵持陪审团发生时,若陪审团无法就无罪或有罪做出一致判决,即被称为“僵持陪审团”。 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裁决,那这次审判就没有正常完成,没有正常完成的审判可以重审。你可以被重审,但这并不是审判你两次,因为第一次审判没有正常完成。如果第一审顺利完成并做出判决,无论是无罪释放还是定罪,你都不能再就该罪行被指控了。

第三条:不得“自证其罪”

下一条短语是“自证其罪”:任何人都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在英国曾经有两种法律体系:一种是控告式的,也就是我们今天熟悉的法院系统;另一种是纠问式(指法官主动参与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经常用来铲除政治和宗教异己分子。比如你们听说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那是西班牙教会,想要深入了解人们的背景,要看他们的信仰是否纯正。

根据纠问式法律制度,被告必须依法宣誓,就是基本上他们会说:你必须发誓,对我们所要问你的任何问题,都 “只陈述完完全全的事实,除了事实别无其它”,你的宣誓是发生在知道任何问题或指控之前。因此,这让人们,尤其是政治或宗教异见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因为他们要么必须发誓说真话,比方说“我们在用国王不认同的方式敬拜神”,那么他们是诚实地遵守了誓言没错,但这样一来,他们就等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们或许会被处以绞刑或烧死在火刑柱上,或者其他什么的。这些对都他们不利。要么,若他们违背了誓言,撒谎说:“不,我没有那么做。” 那么也许他们不会被绞死,但他们违背了在神面前发的誓,所以神会谴责他们。因此,这看上去并不非常公平。

出于对这种滥用的回应,又或许因为在当时的殖民地美国,人们(在法庭上)自我代表的普及,被告不能被迫站在证人席上自证其罪,这就是“援引第五修正案”一词的由来。因此当你”援引第五修正案”时,就等于是说:“我不会作伤害我自己的证词。” 当然这只适用于证词,也就是某人作证时所说的证词,包括话语、交谈等,(其他的)物证、指纹、血样等可以强行出示,但口头证词则不能。因此,你不能被迫说一些会被用来对付你的话。

这就要提到1966年最高法院关于米兰达(Miranda)的一个案件,我们现有的“米兰达权利” (Miranda Right)就是基于该条款。如果你看过任何警匪片,其中有人被捕,你可能会看到警官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会成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向他们宣读”米兰达权利”。“米兰达权利”规定:嫌疑人在接受任何讯问之前都必须得到警告,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会成为呈堂证供。他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我们会根据他的意愿,在审问之前为他指定一名律师。这第二部分涉及“第六修正案”,我们下次再细谈。

第四条:“正当法律程序”

下一条短语是“正当法律程序”,说到:“若无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最初来自于1215年的《大宪章》第39条,即英格兰国王与英格兰各男爵之间的协议。这是制定成文宪法之进程的开端。该条文宣布:“任何自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取缔、流放或被毁掉,我们也不会去(对付他)或派人对付他,除非通过其同侪或国家法律的合法判决。”

“根据国家法律”是一项合法性原则,它禁止随意行动,所以你不能随便去抓人。你必须有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你必须遵循那个程序,所以你必须要先有已经成文且为人熟知的法律。如果他们触犯了法律,你就按照正确的程序对他们进行惩罚。国王不能说:“我今天不喜欢你,所以我要抓你!”

在起草《人权法案》时,八个州的宪法中都已经包含了类似的法律短语,即法院在没有遵循国家法律的程序下,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它们已经包含了这些 “(依据)国家法律” 的短语,制宪者可能认为这是可以与 “正当法律程序”(这条短语)互换的。

那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定义是什么?从(最初的)制定框架到如今,(这些定义本身)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是否包含行动自由、身体自主权、声誉、政府福利或政府工作等内容呢?

在建国之初,“政府福利和政府工作”肯定不会被认为是包含其中的,但在历经各种庭审案件后,这些都已被纳入其中了。“行动自由”呢?我认为,无论是在建国之初还是今天,我们都将行动自由视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一部分。那么政府是否可以限制,或者能否限制你在疫情期间自由外出呢?在没有适当程序下,政府能否规定所有人都必须待在家里?似乎没有正当程序,没有经过特定程序,就说:“为什么你就不能呆在家里呢?” 那样做是侵犯我们权利的!或“身体自主权”:政府有权强迫我们接种疫苗吗?我们看到,《人权法案》中的这句短语涵盖了当今非常热门的话题。因此,我们理解并熟悉它很重要。

这些程序必须在何时进行?(在权利被)剥夺前还是剥夺后?

通常的推定是在剥夺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之前,应该完成这些适当的程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在之后(才履行适当的程序)。

那么制定规则和做出裁决的政府机构又当如何呢?

你们知道,国会制定法律。我们投票选举国会代表,(再由)他们制定法律,由法院裁决,即根据这些法律做出决定。但是政府机构也会制定许多影响人们生活的规则,并根据其行政规则来判断某件事情是对还是错。因此,这项条款中有很多细节内容需要解决。

第五条:“征用条款”

最后,要讲一下 “征用条款”。它这样说:“若无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在《圣经-出埃及记》第20章第15节中我们读到“不可偷盗”, 因此,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政府不应该从我们这里窃取我们的私有财产。政府不能白白拿走我们的财产,如果需要征用财产,政府必须付钱给我们。政府可能有合法的理由征用(私人财产),比如他们需要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他们需要购买土地来让高速公路通过。因此,这允许政府在需要将土地用于公共用途时征用土地,但也需要向土地拥有者支付费用。政府不能随便拿走(私人)财产,不能从别人那里偷东西,必须付费才行。

在最初的一百年里,联邦政府主要依靠各州行使征用权,人们甚至都搞不清楚联邦政府在各州内是否拥有征用权。人们可能认为联邦政府的征用权仅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和其领地,而不适用于各州内。但最终,在19世纪末,法院说:“是的,联邦政府确实拥有征用权。” 征用权就是政府说:“我们必须征用你的财产,所以我们要强迫你把它售卖给我们!”

该条款是《人权法案》中最早由最高法院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将其应用于各州的,是在1897年的“芝加哥、伯灵顿和昆西铁路公司 诉芝加哥市案”(Chicago, Burlington & Quincy Railroad Co. v. Chicago) 中(这样裁决的)。

“第十四修正案”是在南北战争后通过的。从这个案子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表示:《人权法案》中的许多内容不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这个案例开了最高法院引用《人权法案》中短语,表示这不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也适用于州政府的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法案》的大部分内容都被应用于州和联邦两级政府。如果适用于州政府,那么也(必)适用于地方政府。因此,联邦、州和地方,(其中任何一级)政府,如果要征用财产,就必须支付公正的补偿。由此便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果只是部分财产被征用怎么办?

19世纪,许多州都制定了《工厂法》(或叫《磨坊法》),允许业主在溪流上筑坝、建造池塘、用水推磨、研磨谷物或用来锯木头。但这往往会淹没其他业主的土地,或部分土地。那么,土地算是被全部征用了还是部分征用了呢?需要支付什么费用呢?还有,如果新规定剥夺了业主对财产的使用权,怎么办?

1987年有一个案例,即“第一英格利福音路德教会诉洛杉矶郡案”(First English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v. Los Angels County)。这家教会在一个山谷里有一块地,在那里为残疾儿童建了一个营地,洪水来袭,冲毁了建筑物。洛杉矶郡制定了一项新规定,不允许在那样会经常发洪水的地方建造房屋。这家教会说, 你们剥夺了我们对我们财产的所有使用权。(虽然)从实际上来说你们并没有剥夺我们财产的所有权,但你们剥夺了我们对财产的使用权。所以教会说,你们需要付钱给我们,因为你剥夺了我们对财产的使用权。(后经)法院裁定,他们确实需要为此得到补偿。

还有,(征用条款)上写的是征为“公用”,但这已经延伸到不仅仅是“公用”,比如说造高速公路或建造防御工事什么的,也许是为了一个公共目的,即公众希望做的事情,或者甚至可以用于私人用途。

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中,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试图重新开发一块区域,他们想买下各种私人房产,以便重新开发。我记得他们好像(想把它)建成购物中心或其它的他们认为更好的用途。这样,从一个私人所有者手中征走土地,并将其交给另一个私人所有者用于“对普通大众有益”的私人用途,这使得这一“征用条款”比以前延伸得更远。(最终)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裁定,允许市政府强迫这些私人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用于私人用途。所以,对于征用土地或其他财产的合法用途存在疑问。问题并不总是关于土地的,但经常是关于土地的。

总而言之,“第五修正案”在牵涉法律的情况下提供了各种保护。因严重罪行被起诉的话,你有权让大陪审团审查证据并提出指控。你不能因同一罪行被审判两次。你不能被迫自证己罪。你有权在接受质询时保持沉默,这就是所谓的“援引第五修正案”。(政府)必须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果政府要征用你的财产,你必须得到公平的补偿。以上便是“第五修正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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