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4.28
文字整理:Jane / 2024.04.30
发稿:2024.05.02
今天,我将会讲解美国《宪法》的第二和第三修正案。我会花更多时间在“第二修正案”上。无论如何,《宪法》的第二和第三修正案都是《人权法案》的一部分。“
第二修正案开宗明义地阐述道:“一支管理严格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
我用棕色字体代表直接引用的原文。这句话由两个短语组成,关于其含义的争论往往取决于你强调的是哪一个短语。你可以强调民兵(的重要性),争辩说这是各州的权利。你也可以强调人民的权利:保有和携带武器,认为携带枪支是个人的权利。所以请记住,当我们在这里讨论时,具争议的往往在于我们所强调的是哪一条:是着重在第一句,还是第二句?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历史背景。早在远古时代,个人就拥有携带武器的权利。早在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西塞罗和马基雅维利时代,就有人这样主张,为的是自卫和防止暴君的侵犯。因此,他们认为这不仅事关个体的自卫,也是反抗暴政的途径之一。在撒克逊英格兰,国王阿尔弗雷德(King Alfred the Great)于公元878年召集武装公民抵御丹麦入侵者。这实际上是他召集的一支由武装公民组成的民兵队伍。公元1181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King Henry II of England)颁布了《军事武装令》,允许自由公民携带武器自卫。
我们看到早在900年前,自由公民就被允许携带武器自卫。因此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权利,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日耳曼和英国历史。在英王詹姆斯二世(King James II)统治下的某段时期,他是天主教徒。他解除了新教徒的武装,因为他们在当时是不受欢迎的阶层。后来他失去了王位,威廉和玛丽(William and Mary)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接管了王位。他们是新教徒,就解除了天主教徒的武装。这种情况一直反反复复,有时失势的群体就会被解除武装。所以,并不是每个自由公民都一直享有权利可以携带武器自卫。
从总体而言,自由公民或大多数自由公民都可以携带武器自卫。这项权利在英国由来已久,后来它也传到了美国。因为许多(早期)定居者都来自英国,并且我们曾是英国殖民地,我们引进了很多英国法律,尤其是英国普通法。所以,各种殖民地法律也要求人们武装起来,参加民兵。在殖民地时期,尤其是后期,英国政府拥有一支常备军,并将士兵驻扎在人们的私人物业上。我们在讲到《第三修正案》时,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人们不信任常备军,因为他们知道常备军可能被用来压迫人民,践踏他们的权利。英国政府(当初)把军队调来主要是为了”法印战争“。然而战争结束后,他们却把军队留下了。人们对此非常不满。因为如果你有一支无所事事的军队,他们可能会开始把国王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践踏他们的自由。所以,每个镇都有自己的民兵,由镇上能打仗的人组成。他们会一起操练,并选出自己的领袖。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地方性的组织,由特定城镇的人组成。他们会选出自己的领袖。因此,领导层是由参与民兵组织的人们民主选举产生的。这不是自上而来的任命,而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选举了最有军事经验的人,说不定是选举了最受欢迎的人。也许你并不总是能选到最优秀的军事领袖,但至少他们是人们集体投票选出来的领袖。他们会愿意追随这位领袖,因为是他们自己选出来的人。在新英格兰,一些民兵称为“快捷民兵”。一旦战斗的警报发出,他们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预备好出战。我不知道他们是否真的可以在一分钟内就准备好,但他们确实很快就能预备好,带着他们的枪和补给品行军,前往有需要之处。
在独立战争初期,英国人占领了波士顿。他们试图突袭并没收藏在马萨诸塞州距离波士顿大约16英里的康科德(Concord)附近的武器和弹药。他们出发后,在1775年4月19日清晨,”正规军来了”的消息响彻了整个乡村。这就是著名的保罗·瑞维尔(Paul Revere)的骑行,”保罗·瑞维尔的午夜骑行“(the Midnight Ride of Paul Revere)。他的警告不是”英国人来了“,而是“正规军(the Regulars)来了” 。因为他们当时都是英国公民,他们都认为自己是“英国人”。因为行军的是正规军,所以他说“正规军来了!” 于是,附近每个城镇的民兵都结集起来,开始向康科德进军。列克星敦(Lexington)和康科德的民兵、斯托(Stow)和萨德伯里(Sudbury)民兵都开始集合,向康科德进发。英军队伍在村庄绿地上与列克星敦民兵相遇。
民兵队伍是由帕克(John Parker)上校领导的。他说,坚守阵地,不要随便开枪,但如果必须有战争,那就让它从这里开始吧!结果一声枪响!不清楚是哪一方先开的枪,但有枪声响起。然后,英军失去了纪律,开始开火。他们杀死了八名列克星敦民兵,把其他民兵赶出绿地,继续向康科德进军,所以这不是英国人听命行事,是英国士兵听到枪声而开始射击。随着民兵的聚集,在康科德的北桥上,他们的人数超过了正规军。殖民地民兵向前推进,杀死了一些英国军官。当英国人完成了突袭后,开始往波士顿撤退,而民兵们的力量正在加强。因为这个(开仗的)消息不胫而走,各城镇闻讯后,都开始集结民兵向康科德进发。每天有越来越多的民兵聚集,他们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而英国人在逃回波士顿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他们不得不派出一支救援部队,以确保突袭者在逃回波士顿时不致被全歼。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我们看到拥有枪支是为了自卫、狩猎和在民兵中服役。
在1775年7月第二届大陆议会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关于拿起武器的宣言。他们解释为何要反抗国王。他们说: ”在我们自己的土地上,为了捍卫我们与生俱来一直享有、却在最近遭到侵犯的自由,为了保护我们完全靠先祖和我们自己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财产不受暴力侵害,我们拿起了武器。在侵略者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消除如此行为可能再次发生的危险之前,我们不会放下武器。“ 所以他们是说,我们有权捍卫我们的自由和财产。我们愿意用拥有的枪支来捍卫我们的自由和财产,抵御国王的军队给人民带来的暴力。他们说我们不能放下武器,我们将继续战斗,直到这种侵略的危险消失为止。因此,他们坚称拥有保护自己、自己的财产、以及自己的自由之权利。
在制宪大会期间,人们就常备军问题展开了辩论,基于英国人在”法印战争“之后在美洲保留了常备军的历史,他们对于在和平时期保留常备军非常戒备。正如在独立战争期间他们所看到的,(英国)驻扎在美洲的常备军被用来压迫人民。因此,他们在争论是否应该建立一支常备军。他们或者说他们中的许多人都不信任常备军,还是建立一支用于自卫的民兵。
最终,他们赋予了国会管理民兵、组建和维持军队的权力。他们允许了在和平时期军队的存在,哪怕是常备军。但反联邦主义者担心这会赋予联邦政府过多的权力。因此,《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就是由詹姆斯·麦迪逊 (James Madison)和其他几个人写的,以促进宪法的通过和批准。撰写美国宪法大部分内容的作者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6篇文章中写道:“相比于几乎任何其他国家的民众,美国民众除了拥有武装的优势,还拥有与人民联系紧密的下级政府,并由其任命民兵军官。这形成了一道比任何形式的单一政府更难以逾越的障碍,可以抵御冒险家的野心。虽然欧洲各国的军事力量已经发展到公共资源所能承受的极限,他们的政府却仍然害怕让民众持有武器,并且不确定仅靠这种力量(指持有武器),人民仍将不能摆脱(政府暴政的)重轭。”
詹姆斯·麦迪逊在此说的是什么意思呢?他说拥枪的美国民众之数目几乎比其他任何国家(拥枪)的民众都多,因此具有武装的优势。他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拥有武器的美国人几乎比其他任何国家(这样)的民众都要多。我们不仅有武装,还有下级政府,正如我们在前面的谈话中提到的。我们不仅有联邦政府,还有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这些民兵往往隶属当地政府管辖。他们是城镇民兵,军官由选举产生。因此,他们在地方和州一级拥有军事力量,可以反击联邦或国家政府建立的任何暴政。他说,我们没有建立一个简单的政府,比如一个联邦政府,来统管一切,而是建立这些州和地方政府,来抵制联邦政府试图对人民实施的暴政。他还说,在欧洲,他们往往不信任拥有武器的人,只有军队中的现役军人才能拥有武器,但除那之外,他们信不过让人民拥有武器。但他说,作为一个民族,我们拥有武器是一种优势。我认为,这确实表明了对人民的信任。
当时各州宪法的典型代表是1777年佛蒙特州的《宪法》。其中规定:“人民有权携带武器保卫自己和本州;由于和平时期的常备军对自由是危险的,因此不应该保留。” 因此,反对在和平时期建立常备军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观点。他们认识到在战争时期是需要一支军队的,但在和平时期,他们认为最好解散军队。这样它就不会制造麻烦。
现在回到《第二修正案》的文本:“一支管理严格的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 因此,从历史背景来看,民兵(而非常备军)和个人携带武器的两项权利在《宪法》制定时显然都很重要。我们看到,他们认为民兵对于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他们担心联邦政府会拥有过多的权力,所以他们关切任何一州能否保护自己的安全。因此,这第一句话的目的是阐明“州与联邦”的关系。“人民保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正如麦迪逊所言: 一个武装的民众表明你信任人民,也表明人民有权力防止州或联邦政府成为暴君。
因此,这两者都是对政府——尤其是联邦政府之权力过度扩张的重要制约。制宪者们希望能确保联邦政府不能解除人民的武装,因为这将表明对人民的不信任,而且还可能是政府在试图侵犯人民的自由。枪支管制常常受到那些想要获得更多权力的领袖的欢迎。例如,在纳粹德国,希特勒解除了人民的武装。通过这种途径,他得以获得比民众更多的权力。这里的基本权利似乎是个体民众拥有和使用枪支的权利,而武装起来的公民就有可能集结成为民兵。因此,如果你拥有这项基本权利,即人们可以自己拥有枪支用于自卫,那么你就可以召集武装的公民组成民兵。
接下来我们要简单谈谈枪支管制法。在20世纪之前,几乎没有限制拥枪的法律。如果你想要一把枪,你就可以直接去买一把。1927年,国会通过了《米勒法案》(Miller Act),禁止邮寄可隐藏的武器。1934年的《国家枪支法》(National Firearms Act of 1943)对全自动枪支 (俗称机枪)的制造、销售和持有进行了规范。全自动枪在于扣动扳机时,如果你持续地扣住,枪就会连续发射子弹。半自动枪意味着每扣动一次扳机,无论你扣住扳机多长时间,它都只能发射一颗子弹。你必须松手再次扣动扳机才能发射第二颗子弹,那就是半自动枪了。但全自动机枪的话,如果你扣动扳机并扣住不放,它就会继续发射子弹。
1938年的《联邦枪支法》要求卖枪的人必须获得联邦枪支许可证,并保存从他们那里买枪之人的姓名和地址记录。因此,在(上世纪)30年代,你看到保留购枪者名单,并登记枪支开始了。1968年的《枪支管制法》(Gum Control Act of 1968)禁止出售枪支给重刑犯、精神病患者和非法吸毒者。他们自此开始界定不希望拥有枪支的人群类别。
1976年,哥伦比亚特区几乎完全禁止私人拥有手枪,从那以后又颁布了许多其它法律。那些细节就不在这儿讨论了。有一些涉及枪支管制的法庭案件, 因为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之前,枪支法还很少,关于枪支的法庭案件也就很少。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庭案件。
迪克·海勒(Dick Heller)曾对华盛顿特区禁止手枪的法律提出质疑。起初地区法院驳回了此案,但他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以2票对1票否决了该法律的条款。2008年,在“华盛顿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 of Columbia v. Heller)的这项具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否决了手枪禁令。通过回溯历史背景,法院首次裁定《第二修正案》确实保护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他们研究了《宪法》获得批准时, 回顾这些短语和用词的含义以及当时的情况,他们认为,是的,它确实保护了个人的权利。不仅是州政府拥有民兵的权利,而且每个人都有拥有枪支的权利。在2010年“麦克唐纳诉芝加哥市政府案”(McDonald v. Chicago)中,他们废除了一项类似的州法律,并根据“第十四修正案”, 将“第二修正案”应用于各州以及联邦政府。《人权法案》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通过“第14条修正案”,最高法院将其大部分内容也应用于各州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表示“第二修正案”也适用于各州。
下面我们讨论《第三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在和平时期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战时亦不得驻扎。”
这个问题是在1754年至1763年期间发生的“法印战争”(the French and Indian War)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当时英国需要在美洲各殖民地之间调动军队,他们在边境与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作战。战斗发生在殖民地边境的各个地方,因此英国人需要四处调动军队,有时他们会将军队驻扎在人们的私人领地上。
1765年的《驻营法》(Quartering Act of 1765):这应该是在(法印)战争刚刚结束之后,英国在美洲仍有一支常备军。他们要殖民地立法机构负责为英国正规军支付费用并提供军营或其它住处。正规军与民兵相反。民兵在(战争)结束后就回家了,但英国正规军仍驻扎在美洲。其它的那些住宿设施,如果不是军营,就可能是客栈、马车行、酒馆或其它公共房屋;而公共房屋基本上是集旅馆、餐厅、酒吧于一体的建筑,所以他们,即殖民地立法机构,可以出钱把士兵安置在公共房屋或马车行或马房里。但美国人认为,在和平时期保留一支常备军对他们的自由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当一支军队无所事事地待在周围时,就有太多的机会胡闹,并迫使人们做某些事。他们对需纳税来支付常备军的费用也深恶痛绝。
依据《不可容忍法令》(Intolerable Acts),在1774年发生的事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当时英国人把士兵驻扎进了波士顿私人的谷仓、(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等,作为对前一年12月16日发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之惩罚的一部分。他们还关闭了波士顿港,这几乎摧毁了波士顿的经济。因为那里的经济主要依赖于该港口的航运。波士顿镇希望让士兵远离镇中心,而英国人则希望他们离民众更近一些,以防发生骚乱什么的。波士顿人民视此为对他们自由的威胁。在有些地方,士兵们住在军营里,远离普通民众,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紧张局势。做为《不可容忍法令》的一部分,这个1774年出台的《驻营法》适用于整个美洲殖民地。(虽然)只有波士顿港被关闭,但这项允许英国士兵驻留在人们私有领地上的《驻营法》却适用于整个殖民地。因此,这在整个殖民地都是不受欢迎的,并且帮助殖民地团结起来了。他们认为英国践踏了他们的权利。
因此,《第三修正案》被加入《人权法案》中,以防止英国在殖民地后期发生的这些滥用权力的行为。它禁止了在和平时期,士兵未经主人同意的驻扎。只有在战争时期才被允许以依法的方式进行(驻扎)。他们留出了余地,这样国会可以制定法律,规定只有在战时,在这些条件下,士兵才可以在人们的私人领地上驻扎。但在和平时期,他们说基本上是不行的,只有征得业主同意之后才行。因为当英国人来的时候,他们说:“你那里有个谷仓,五个士兵需要在那里住下来。”你都没机会说:”不,谢谢!“ 那是必需的!所以他们不希望那成为强迫性的事情,他们希望征得业主同意。如今联邦政府建造军事基地来安置人员。因此,在人们的私人领地上驻扎士兵(已经)不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目前尚无涉及此问题的实体案例。在今天,它是一个非常小的、几乎没被使用过的修正案,不过要了解为何把它放在《人权法案》里的背景还是重要的。
总而言之,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中,我们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国家对枪支拥有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允许个体公民拥有枪支,则体现了对普通民众的信任。它也是一种制衡,是对政府践踏我们自由的武力威胁。正如我们在之前的讲座中所听过的,《独立宣言》指出:当政府成为人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之权利的破坏者时,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之。而有了武装的民众,这种威胁就更真实了。这是公民的信任,也是对政府权力的制衡。
《第二修正案》还允许人们在政府不能或未能做到时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我们看到各个城市开始削减警察经费,政府基本上不愿意保护人民。因此,如果政府未能履行这一职责,人们就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也表明了国父们对常备军的不信任。因为如果有了武装的民众,就可以召集民兵,这有助于平衡或减少对常备军的需求。《第三修正案》既体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也体现了士兵通常不应与平民近距离驻扎,以免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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