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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以圣经原则看美国宪法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

义工

10 月 17, 2020

作者:张洵
编辑:Shawn
发稿于美东时间2020年10月17日

9月18日,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享年87岁。很快,川普总统及共和党参议院决定提名巴雷特做最高法院大法官,此事引起全美广泛关注,许多左派及华人旁观者认为一旦巴雷特正式任命,最高法院中保守派法官太多了(一般认为届时保守派对自由派的比例将是6:3),导致失去了左右派的平衡。甚至民主党的人提出要在将来民主党人执政以后将大法官人数扩充到13人,新增加的4名当然毫无疑问是自由派法官,以期达到所谓的“平衡”。 

之所以有人在大法官问题上迷信此种平衡说,是因为观念里存在着许多误解。 

在谈“保守派法官和自由派法官不仅仅是观点不同之争”之前,需要深入探究一下美国宪法的根基是什么?美国宪法是否可以改变? 

美国宪法的特质、根基及其意义

美国人说“美国例外”,美国之所以例外于其他西方国家的依据是:一是美国人深刻的基督教信仰,二是宪法及其规定的共和政体。 

时光回溯,当弗兰克林从立宪会议中走出来,有一位女士问他,先生你们给我们打造了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弗兰克林回答:共和政体,如果你能保持住它!国父们很担心共和政体保持不住。民主不是美国的特色,国父们甚至对民主极度警惕,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一次民主二字,当然,共和一定包含了民主,但是民主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从而损害人的自然权利。 

上世纪90年代辛普森杀妻案众所周知,不管问谁得到的观点一定是认为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甚至连辛普森的代理律师私下也表示其认同这一观点。如果换成绝大多数的民主国家极大概率判辛普森有罪,要知道民主的词根就是由人民和统治两个词组成,即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决定就代表了正义。此时,美国共和政体的不同之处就显现了出来,在美国给嫌疑人定罪需要证据完全充分,有一环不能周延便无法通过,程序正义被认为十分重要,这体现了美国政体中将法治放在政治中的高位,宪法是最高法律,所以宪法和宪政才是美国与世界其他任何地方不同的一个根本。 

究美国宪法自身与其他国家宪法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宪法是建立在公义的基础上。 而这里的公义不是民主体制里的将大多数人的意志作为公义,大家一起投票把有钱人的钱分给众人符合民主,但真的公义吗?美国宪法的公义来自哪里呢? 

《独立宣言》解释了18世纪美国人为什么要从英国独立出来,《独立宣言》说世界各国之间都应该接受自然法则和创造自然界的这位上帝所赋予的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所以自然法的来源是有一位创造世界的造物主,他的创造是有法则的,不是一片混乱,这套法则称为自然法。 

紧接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太阳从东边升起从西边下去,这就是自然法则,同时,人内心的道德观念,也是不言而喻的。 

再看,“人人皆因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人人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要受到尊重,由此可以看到美国所崇尚的公义的根据是从造物主而来。  

所以美国政治智慧中,包括《独立宣言》、《宪法》,有一个很牢固的根基,就是基督信仰。不接受上帝的主权,当然不会认同根据上帝的话语圣经所启示的法则。 

但对于中国人的思维观念来说,有一点机极难突破,西方的牛顿笛卡尔等很多人既是科学家又是神学家哲学家,他们认为世界不管是自然规律、社会规律,都有一套既定的法则,而中国人习惯上认为你说科学是有规律的,ok,没问题,但一讲到人文、社会、政治,那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自然法有两个内涵,一是道德性,一是法理性,或即道德和理性。如果不认同绝对的自然法,必然陷入相对论,论语中的道德当然不包含偷窃,但父亲偷羊儿子帮忙隐瞒却不是不道德,而圣经十诫中简单明了写着不可偷窃,没有例外情形。 

美国宪法可不可以改?  

公元前五六百年那段时间人类思想文明史上出了很多大家,比如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比赫拉克利特稍早的老子也说道可道非常道,易经里同样说《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这些都是一种相对主义。 

如果不认识真独一真神,在认知上就会陷入相对主义、模棱两可、世事无常的状态。圣经说这位创造天地的上帝是信实的上帝,他所约定的事、所说的话、所立的律法、所创制的规则永恒不变,自然法当然也永恒不变。 

从这一点讲,宪法的精神内涵不可改变,同时,由于宪法是有限的人写的,因此符合自然法的修正和完善是必要的。 

保守派法官和自由派法官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保守派法官坚持根据宪法的原意来裁判,自由派法官认为应当与时俱进,根据自己的想法去解释宪法。 

美国从签署独立宣言甚至更早就开始争议是否废除黑奴,在这个问题上,保守派的观点从最初到现在都是一致的,林肯在一次辩论中说到:也许黑人的道德水平不如我们,也许他们的知识不如我们,但他们是人,他们拥有作为人的基本的权利。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保守派的观点,人人因受造而平等,黑奴不符合平等原则所以应当废除。同样,后来的种族隔离政策也被保守派强烈反对。现在黑命贵风起云涌,打着平权的口号行特权之实,保守派一样反对,还因此被扣上种族主义的帽子。但这就是保守派的观念,权利平等,多也不行少也不行。圣经说要合乎中道,不是中国的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和稀泥没有原则之道,合乎中道是要坚守神所设定的自然法里的道不偏离。 

正是因为保守派接受高于人的上帝、认同符合上帝之道的自然法,并且坚持按照自然法原则去判断事物,保守派法官则按照宪法的原文原意去裁判案件,使得保守派往往有一种纠错能力。 

需要有来比照才能发现错,如同需要有来做参考系才能发现弯,保守派的人审视自己的义是不是真正的义的时候会以上帝的义做准则和参考,保守派法官判案会以是不是符合宪法原意来判断,而不是由着自己的是非去随意解释。这背后其实是选择由人来掌权还是由神来掌权。 

美国宪政与基督教信仰的关系 

有无宪法不是宪政的根本性因素,香港有类似于宪法的文件,该文件还曾拿给全世界国家公证过,现在香港的状况差到什么地步已无需多言。因此仅仅靠写个很好的宪法就能实现很好的宪政是一厢情愿。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我们的宪法是给有信仰的人制定的,在当时的美国环境下,话语中省去的部分毫无疑问是基督信仰,上文已经论述过,英美的宪法是基督信仰理念在政治上的落实,基督信仰是树,宪法是果子。而约翰亚当斯这句话更是表明,不仅英美宪法的产生取决于基督信仰,同时保障其稳定长期运行依然需要基督信仰,当人不接受上帝时自然也就不接受基于上帝意旨所创立的宪法。 

现在美国的各种乱象迭出就与美国整体的信仰衰退有关,左派的法官开始轻视宪法,投票开始出现作弊,民主党一些州允许某些组织去养老院把老人的选票收集起来,至于选谁由这些组织自己填,可见,当人没有对神的敬畏时,宪法就是建立在沙滩上的高楼。 

巴雷特以及更多的保守派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是对无神论下的进步主义的遏制,事关美国还能不能有力维持宪法精神,保守传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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