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8.31
文字整理:Jane / 2024.09.02
发稿:2024.09.04
今天,我将谈谈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其内容是: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就是对原文的直接引用。
这就是说,宪法将某些权力授予美国联邦政府,并禁止各州做某些事情,比如组建自己的军队,(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都保留给各州或人民。因此,该修正案与 “第九修正案” 一起,旨在强调联邦政府权力的有限。《宪法》明确赋予联邦政府某些权力,并禁止各州做某些事情,所有未涉及上述联邦权力的其他权力均保留给各州或人民。
其中包括哪些权力呢?《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此《邦联条例》未明确授权给美国国会的一切权力、司法管辖权和权利。”《邦联条例》中有 “明确授权” 一词,而 “第十修正案” 中没有 “明确” 一词。因此,在某些法庭案例中,最高法院表示,因为 “第十修正案” 中没有用 “明确” 一词,如果确有用到 “明确” 一词,那么你就必须特别直接地写出来;但因为没有 “明确” 一词,我们可以对它的含义做一些假设,所以在这点上存在争议。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宪法》草案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少而具体, 留给州政府的权力则多而模糊。”
1787年夏天,在费城举行了制宪会议,他们辩论了《宪法》及其内容。在此过程的后期,有人提出了一项《人权法案》,然而,他们在1787年9月完成《宪法》时,决定不将《人权法案》纳入其中。
主张通过《宪法》的联邦党人认为,如果有权利在《宪法》中被列为受保护的清单,那么也许可以推定未列出的其他权利不受保护。他们认为,任何清单都是不完整的,最好是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份简短的列举出的权力清单上。然而,《宪法》中确实(已经)提到了一些权利,比如第三条第2节中的陪审团审判权,以及第一条第9节中的人身保护令。
因此,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说,你们的论点已经存在漏洞,因为你们已经在《宪法》中列出了一些权利,而且如果人们宽泛性地解读《宪法》,就会极大地扩大联邦权力。如果人们对《宪法》的解读过于宽泛,就会对我们权利的造成威胁。当各州在批准大会上争论是否接受《宪法》时,他们最终批准了《宪法》,但许多州都认为,以后会通过增加修正案对更多权利予以保护。因为《宪法》第五条规定,人们有权修改宪法。所以他们说,我们会批准《宪法》,但你们(以后)需要加上《人权法案》。就这样我们最终有了《人权法案》,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些州接受了《宪法》草案,但表示,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我们要列出并具体保护一些我们认为特别重要的权利,这样,才有了《人权法案》。
“第十修正案” 重申了联邦制原则,也就是说,混合主权属于拥有有限的列举的权力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列举的权力” 都有编号,被具体列出,比如:权力一:征税权;权力二:铸币权;权力三,…… 等等。因此,联邦政府拥有一些以编号列出的权利,而州政府拥有一般立法权。他们可以通过,虽然不是他们想要的一切(法案),但他们可以在州一级通过许多不同的法律,而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国父们力图强调,除了明确规定的权力外,联邦政府没有其他权力。因此,才有了我们之前引用的詹姆斯·麦迪逊的那句话 —— “《宪法》草案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少而具体,留给州政府的权力则多而模糊。前者主要针对外部目标,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对外贸易;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则被延展至在正常情况下会涉及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内秩序、改善和繁荣的方方面面。” 麦迪逊认为,联邦政府的工作着重在于与其他国家的互动 —— 在战争或和平谈判、对外贸易中,联邦政府在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时代表全美国的统一战线。但所有影响人们普通生活、日常生活中生命、自由、财产的,都是各州的事务,每个州都有权管理和通过相关法律。因此,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他们应该只与州政府打交道,而不是联邦政府,而联邦政府确实不应该对个人如何管理自己的生活说三道四。此外,内部秩序,改善,和繁荣取决于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
现在我们来看一些涉及 “第十修正案” 的法庭案例。从1819年的 “麦考拉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开始,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对 “必要和适当条款” 进行了广义解读,允许国会建立国家银行。因为他们认为,如果目的是为宪法所允许的,那么(为达目的)任何适当的方法都是允许的。这听起来很像是 “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如果你这样做,往往会惹上很多麻烦。但无论如何,他们对 “必要和适当条款” 进行了宽泛的解读,并表示,如果目的是好的,那么你认为合适的任何手段都是好的。这就在法律上开始扩大了对联邦权力的解读。
1871年的 “法定货币案”(Legal Tender Cases)是关于发行纸币的权力,因为在《宪法》第一条中,国会被赋予了 “铸造货币” 的权力。它没有说印刷纸币,只是说 “铸造货币”。因此,最高法院在裁决此案时,拒绝将这一权力归入任何列举的权力中,而是说在列举的权力之外还有其他权力,以及直接从这些权力衍生出来的(权力)。因此,这似乎正是 “第十修正案” 被追加上去的理由,是它想要防止的情况。如果他们指向 “国会有权铸造货币” 这句话,并说印制纸币与铸造货币类似,那就是国会有权(印制纸币)的原因,那至少是指出了一项列举的权力。然而,他们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说在列举的权力之外还有其他权力。因此,这似乎是忽略了 “第十修正案” 的内容。
然而,在 1918 年的 “汉默诉达根哈特案”(Hammer v. Dagenhart)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不能侵犯某类州权。就本案而言,是指监管由童工生产之物品的州际运输。还有其他案件也限制了国会对各种物品征税的权力。在这起案件及其后的案件中,他们说根据 “第十修正案”,州政府可以施加一些权限于联邦政府。如果各州想去监管某些势力范围或通过某些有关的法律,可由他们自行决定的。
类似地,在1935年的 “A.L.A.查克特养鸡场诉美国案”(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S)中,法院裁定, 州际贸易条款不适用于州内家禽销售,而经济紧急情况也不能证明该法律的正当性。根据州际贸易条款,国会可以管理州际贸易,即州与州之间的贸易,但这项法律被(政府)应用在了州内的家禽销售,即州内贸易中。所以法院说:不,这不是州间的贸易。因此,国会无权对其进行监管。这是归各州进行监管的,而不是联邦政府。当时正值经济大萧条 —— 有意思的是,他们还说,经济紧急状况并不能证明(如此应用)法律的正当性。因此,《宪法》中不存在 “紧急状况的例外”,即如果是紧急情况,你可以不理会《宪法》说什么而去做你想做的事。法院说:”不,并非如此:无论在何等状况下,你都必须遵守《宪法》。”
在1941年的 “美国诉德比案”(US v. Darby)中,我们正处于20世纪3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的 “新政” 中,这意味着政府的大规模扩张。最高法院认为, “第十修正案” 只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规定,并不限制联邦权力,这使得联邦权力的增长远远超出了所列举权力的范围。20世纪3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想 “填塞高院”,把(最高)法院的人数从9人增至15人。因为他对他们做出的不利裁决感到不满,也许就像前面提到的养鸡场案,那是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他威胁说,我会给(最高法院)增加更多成员,直到你们的决定有利于我的政府。可能在这种压力下,最高法院说,“第十修正案” 并没有真正限制联邦权力。
几年后,在另一起案件中,他们直接说:“ ’第十修正案‘ 并不用来限制明示或默示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 因此,他们似乎已经完全抛弃了 “第十修正案”,说它其实没有什么意义,也不是对联邦政府的限制。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就不明白如果国父们打算就这样把 “第十修正案” 扔掉的话,他们为何还要费力地把它写进去。
而到了1942年的 “维克德诉费尔伯恩案”(Wickard v. Filburn)时,(最高)法院认定国会有权根据商业条款对农民农场自产自销的小麦生产进行监管。这都不算是州内的贸易,而是农民为自己的家庭种植粮食!但他们说,是的,国会可以根据商务条款对此进行监管。2005年,在 “冈萨雷斯诉雷切案”(Gonzales v. Raiche)中也有类似的裁定,称根据商务条款,国会可以对家庭所生产的大麻进行监管。
然而,在1976年的 “全国城市联盟诉放高利贷案”(National League of Cities v. Usery)中,钟摆似乎又摆回了另一边:“第十修正案” 被引用来阻止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被适用于州雇员。联邦政府被禁止侵犯 “各州分离与独立存在的基本功能”。所以,这限制了联邦政府在 “某个州雇用自己的工人” 上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一个州可以雇用自己的工人,此功用不受联邦政府的管辖。各州可以(随己意)雇佣,也可以有自己认为合适的雇用条件,而联邦政府不得干预。
然而,1985年在 “加西亚诉圣安东尼奥大都会运输局案”(Garcia v. San Antonio Metroolitan Transit Authoritt)中,这一裁定被推翻。《公平劳动标准法》被判再次适用,国会可以对州和地方政府雇用工人进行监管。因此,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来回翻转。
在1992年的 “纽约诉美国案”(New York v. United States)中,法院裁定国会不能强迫州立法机构清除低放射性废物或对其负责。他们不能强令各州执行联邦法规。如果联邦政府有某些规定,他们就需要自己去执行。他们不能对各州说,“你们必须执行我们的联邦法规”。
在1981年的 “格雷戈里诉阿什克罗夫特案”(Gregory v.Ashcroft)中,法院认为,联邦政府不能监管州法官的雇用,因为这侵犯了州和他们自己的法院,以及他们如何经营自己的业务。
在1995年的 “美国诉洛佩兹案”(US v. Lopez)中,法院推翻了禁止在学校或学校附近持枪的法律,因为这不属于商业条款的范畴。他们的理由是,如果你在学校附近持有枪支,这并不涉及商业。根据商业条款,联邦政府无权对此进行监管。因此,该法律被废除了。想必各州根据其普遍立法权可以制定这样的法律,但联邦政府却不可以。
另外,在2007年的 “联合运输商协会诉奥奈德赫克默固体废物管理局案”(United Haulers Ass ‘n v. Oneida-Herlamer Solid Waste Management)中,州政府可以偏爱本州的废物处理设施,而不是州外的竞争对手,但也不能偏袒当地的私营设施,因为这是政府处理废物的惯例活动。因此,各州在当地有一定的管理自己事务的自由。
在2013年关于投票权的 “谢尔比郡诉投票权持有者案”(Shelby County v. Holder)中,最高法院废除了1965年《投票权法案》第四节,该节要求某些州在改变投票程序或投票区划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联邦司法部的批准。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大法官写道,在缺乏当下歧视证据的情况下,联邦政府不得歧视各州的平等主权。
早在1965年通过《投票权法案》时,一些州仍然在歧视非裔美国人的权利,剥夺他们的投票权,这也是当初通过该法案的原因。但罗伯茨大法官在2013年表示,目前已无证据表明存在歧视,故须将各州一视同仁。你不能说,某些州的投票程序必须获得司法部的预先批准,而其他州不需要如此做。这样就把各州放在平等位置上,同享平等主权。
最后一个案例是2012年的 “全国独立商业联合会诉西贝利厄斯案”(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高院裁定)国会不能强制要求个人购买医疗保险。与此案相关的法律为奥巴马医改法案,但它确实被维护视为征税。因此,(最高法院)说国会可以监管商业,但不能强迫商业。所以,国会不能强迫你买东西。如果你自己选择买东西,它可以监管条件。“相对于(监管)他们的的活动,对个人进行监管的警察权仍然属于各州。” “对个人进行监管” 就好比一个州制定了禁止谋杀的法律,那属于对个人的监管。但根据商务条款,他们允许国会对人们的活动进行监管。当然,对个人的监管仍然属于州权的范畴。
总而言之,“第十修正案” 的目的是执行联邦制结构,即某些权力属于联邦政府,而其他许多权力则属于各州及人民。因此,“第九修正案” 涉及的是权利,而 “第十修正案” 涉及的是政府的权力。最高法院在引用 “第十修正案” 时极其不一致,经常漠视它,偶尔也会在有限的案件中引用它,但他们似乎很少充分的使用它 —— 即任何没有被列举的、或除了列举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权力属于联邦政府,故此将极大地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因此,它旨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而该权力在上个世纪已大大增加。但政府对限制其权力的修正案并不感兴趣。“第九修正案” 和 “第十修正案” 可能是最被忽视的宪法修正案,而全力执行这些规定将是大幅控制联邦政府越权的一种方式。
原视频链接:https://rumble.com/v53k983-us-constitution-tenth-amendment-explain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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