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8.22
文字整理:Jane / 2024.08.25
发稿:2024.08.27
今天,我要谈谈《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第九修正案” 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就是对原文的直接引用。因此,“列举的权利” 是指宪法中明确提到的权利,编了号的权利,“第一修正案” 中,宗教自由权、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那些是被列举出的或编了号的权利。但这条是说,仅仅因为某些权利在宪法中被明确列出或编号,并不意味着其他权利被否定或轻视,人民仍然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这里有一点含糊不清,但它说还有宪法没有列出的其他权利,你不能否认或轻视它们。那么,其中还包括哪些权利呢?
先来介绍一下历史背景。《宪法》是在1787年5月至9月间被辩论和撰写的,在其完成时还没有《人权法案》。在《宪法》快要完成的时候,有人提出了一项人权法案,但他们没有采纳。当联邦党人在为通过《宪法》而争辩时,他们争辩说,如果任何权利在《宪法》中被列入保护,人们或许会推定未列出的其他权利则不受保护,因为如果你保护了某些权利,却没有列出其他权利,那么那些权利就可能不受保护。因此,他们争辩说任何清单都是不完整的,所以最好是将政府的权力局限于一个列出的简短的清单上。
如《宪法》第一条中规定的权力,国会有权征税、铸造货币、组建军队等。不过,他们确实在《宪法》中提到了几项权利,如由陪审团审判权和人身保护令。因此,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说,由于对联邦权力宽泛性的解释,已经(使人民的)权利受到了威胁。所以他们说,人们可能会说,你说联邦政府有这个权力,但也许这也有别的意思,你可以以一种宽泛的方式对此进行解释。他们还说,你们已经列出了一些受保护的权利,因此,你们所谓 “最好不要列出受保护之权利” 的论点已经出现了漏洞。反联邦党人说,我们不应该批准《宪法》,或者说,如果我们这样做了,我们需要《人权法案》来保护我们的许多重要权利。因此,各州的批准大会在争论是否批准《宪法》时,许多州确实批准了《宪法》,但有一项共识,即以后将通过修正案保护更多权利,因为《宪法》第五条允许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宪法》于1788年通过,1791年《人权法案》被提出,各州接受了其中的十条,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就是《人权法案》的由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获得部分胜利,联邦党人促成了《宪法》被通过,而反联邦党人则获得了他们所说的我们应该拥有的《人权法案》。因此,双方的意见都得到了部分采纳。
什么是权利呢?权利是神所赐的。根据《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受造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可能是《独立宣言》中最著名的一句话,它说我们所有人受造平等,我们的造物主 —— 神赋予我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有些权利是神所赋予的,不来自政府,不来自他人,它们不是来自多数票,而是来自神。而一个并不完全的简短概括,(来自于神的权利)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组合,但除此之外,我们还拥有其他权利。因为它说 “其中包括”,表明这些是我们的一些权利,但不是全部。所以还是那个问题:你们要列出多少权利呢?在这里他们只是说,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大致涵盖了我们的许多权利,但没有包括我们所有的权利。所以,权利来自于神。
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务必须由人来生产。因此,人要么被迫生产,要么有偿生产。如果这个人是被强迫的,那你就剥夺了他的自由。你把他变成了奴隶,说,“你必须这样做”,或者 “你必须生产这个”。如果他得到了报酬,你就得向更多的人征税,以获得钱来支付生产这些东西的人。所以,你们就占用了纳税人的部分时间和精力。无论如何,你们都剥夺人们的部分或全部自由。因此,商品或服务不可能是一种权利,因为它依赖于他人为你生产。真正的权利来自于神,而不是由他人制造的。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列出的)东西,看看哪些是权利。这里面哪些是权利,哪些是商品和服务呢?
“你的生命”。这个问题应该很简单。你的生命不是他人造的,你的生命来自于神。正如《独立宣言》所说,我们的生存权、我们的自由权,都是来自于神的权利。
“从事一项职业” 呢?从事工作的权利确实是一项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它不需要任何人给你什么,你必须说服别人真的来雇用你,但你不能强迫他们这样做。你无权强迫别人雇用你,但你有权去找工作。
你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养育孩子”,养育孩子是神赋予我们的权利。
那 “大学教育” 呢?我上大学的时候,必须有教授教课,需要他们付出时间和精力,需要他们提供服务,给人提供大学教育。这些都是由他人提供的。因此,你有权学习任何你想学的东西,但是,大学教育需要教学楼、教授和其他各种工作人员,这不应被视为一种权利。因为它是一种服务,是由其他人提供的。
那么 “买房” 呢?你有权去购买任何你能负担得起的房子,然而,你没有权利让别人白送你一栋房子!因此,买房是一种权利,但获得一个需要别人来建造的家,那是他人制造的商品。因此,白白获得一个家或住房不是一种权利,因为这是需由他人建造的。
“畅所欲言”,是第一修正案列出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所以这是一项权利。
然而,“在政府资助的广播电台上畅所欲言” 呢?现在,你已经从权利跨越到了商品或服务,因为拥有无线电设备、广播电台、建筑、发射机和天线等都需要花钱。这些都需要人来制造,所以,这些都是商品。所以你无权白白拥有他人的劳动和商品。
“医疗保健”,需要医生、护士和其他行政人员等等,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因此,这些都是他人提供的服务,所以就不是权利。
汽车也是人类生产的物品,所以 “拥有汽车” 就不是权利。
枪支同样是由人生产的,“拥有枪支” 也不是一种权利。拥有枪支的权利是《宪法》“第二修正案” 赋予我们的权利,但你得自己掏钱。因为枪支是一种商品,故而白白获得枪支,或者说,被白送枪支,就不是一种权利。
因此,(欲决定任何东西是否权利)需考虑是谁生产这个东西。假如是你的生命,那是神赐的礼物,它就是一项权利。但任何需别人提供的东西,就不是权利,它们只是商品或服务。这个清单上的任何一样东西可能都是好东西,能够拥有都是好事儿,但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是权利。
“第九修正案” 中提到的 “其他权利” 还包括什么呢?有一些天赋权利是神赋予的,在大自然中显而易见。1776年,就在《独立宣言》发表前不久写成的《维吉尼亚权利宣言》第一节指出:“所有人天生都是平等自由和独立的,并拥有某些固有的权利,当他们进入社会状态时, 不能因为任何契约剥夺他们或剥夺其后代的这些权利,即通过获取和拥有财产的手段而享受生存和自由,以及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权利”。他们是说,我们有某些固有的权利,就如我们在《独立宣言》中看到的,我们有造物主所赋予的权利。而且他们说,当你进入社会时,你不能与其他人或政府签订契约或合同,以致剥夺了你后代的这些权利。假如你愿意,你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也许这不是个好主意,但你却不能放弃你孩子或其他人的权利。如果你想放弃自己的权利,我想这取决于你。但你不能放弃他人的权利。他们有权享有自己的权利。他们列举了 “享受生存和自由”,好吧,这些都是神赐予的权利。“获取和拥有……的手段” 是指获取和拥有财产的能力,不是指白白得到财产,而是你可以出去工作赚钱,然后攒钱买房,那是一项权利;并 “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权利”。再说一遍,可以追求那些是一项权利,而不是被(无偿)赠与。因此,他们坚持了前面的定义,即权利来自神,商品和服务却不是权利。所以,这些都是天赋权利。
此外,还有来自英国普通法判决的普通法权利。英国的普通法是在英国许多世纪以来通过各种法院判决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包括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审判,或人身保护令,或在家中不受政府无证搜查侵犯的权利。这是在我们的”第四修正案”中受到保护的,还有其他种种。
“其他权利” 是什么呢?我们有隐私权吗?我们是否有权订立和执行合约或基本经济权利?你是否有权工作:不是被给予一份工作,而是去寻找一份工作?包括接受一份工作:无论你能得到哪一份工作的机会,你有权接受吗?父母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抚养孩子吗?所以,这些权利都没有在《宪法》中列出,但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会同意。是的,这些确实是我们所拥有的权利。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列在《宪法》中。
谁来界定这些其他权利呢?它们是否已经预先存在了,故无需列出和定义呢?从《独立宣言》中我们可以看到:“…… 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他们明确表示,这些并不是全部的清单,的确还有其他权利。它们是否全都需要被定义、被列出,还是其中一些可以不列出、不枚举呢?法院是否需要定义它们?在2000年的 “特罗克塞尔诉格兰维尔案”(Troxel v Granville)中,这一点得到了澄清。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是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他说:“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抚养儿女” 的权利是未列举的权利之一。然而,他认为由法院来界定和保护这些权利并不合适。他认为立法机构应该保护这些权利。
因此,他并不是在争论 “父母按照自己的意愿抚养儿女” 的权利。毕竟,父母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价值观以及他们认为如何养育孩子的正确方式来教育孩子,因为孩子是他们的。所以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意思是:是的,我们还有其他权利,但他不认为法院是定义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正确机构。因此,他认为立法机构应该是这个部们。立法机构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定义呢?更多地执行 “第九修正案” 会限制政府的权力,因为这或许能澄清我们还拥有哪些其他权利,并限制政府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而大多数立法机构并不倾向于限制政府权力,因为他们宁愿从拥有政府权力中获益。立法机构似乎并不是实行更多个人权利的理想场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愿意这样做。
假如一个法院或立法机构确实对它们进行了定义,它们是否只限于被定义的内容呢?那些没有被定义的情形呢?它们还能算是权利吗?因此,这里有很多悬而未解的问题。而且,并非所有这些问题都已在法庭案件中得到了解决或界定。还有,这些 “其他权利” 的依据是什么?它们没有任何特殊地位吗?还是说,它们只拥有《宪法》签署前的法律地位?这些权利是否受到保护?这些 “保留的权利” 是否受到本修正案的保护?《宪法》是否有可能对这些 “其他权利” 给予特殊保护?这些权利是否应该由司法部门强制执行,并假定有自由来废除那些没有保护某人权利的法律?它是否同时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那些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或许还有地方自治的集体权利?我们还没有真正讨论过那个方面,但也有人提出过这个建议。它不仅包括个人的自然权利,还包括我们集体享有地方自治的权利。因此,关于这些 “其他权利” 到底是什么,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以及这些其他权利的保护措施是什么,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法院或立法机构会在多大程度上界定或保护它们?从字面上看,“第九修正案” 只是一种架构的规则。它实际上只说了应该如何解读《宪法》中的其他条款,即你不应该根据《宪法》其他部分的解读来否认、贬低,或限制这些 “其他权利”。但它确实没有说你应该如何对待这些 “其他权利”。(比如)它们应该由法院还是立法机构来定义,以及你对它们有多少保护。因此,这就留下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
来看一些触及 “第九修正案” 的法庭案例。在1825年,“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Corfield v. Coryell),是一个关于宾夕法尼亚州牡蛎渔民的案件。当新泽西法律只允许居民有此权利时,他是否有权在新泽西水域捕捞牡蛎?即州外人士是否享有与州内居民同等的权利?它触及了《宪法》第一条第8节中的商务条款:国会能监管什么,州政府又能监管什么?还有第四条第2节的特权和豁免条款,它引入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我之前提到,普通法赋予了我们一些权利,而特权与豁免条款通过引用的方式纳入了这些权利,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它引用了特权与豁免,其中有些是通过普通法赋予的特权和权利。《宪法》规定,别州居民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州居民,因此必须平等对待所有美国公民,而不是本州居民优于外州居民。因此,这个案件触及到了这一点。
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的侄子,布什罗德·华盛顿 (Bushrod Washington)大法官,就是后来从乔治·华盛顿手中继承了弗农山的那个,讨论了 “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出这些权利包括受政府保护、生存、自由、获得和拥有财产、追求幸福和安全、通过或居住在另一个州的权利、人身保护令、不高于本州居民缴纳的税收以及选举权,即投票权。我们通常不会考虑 “穿过另一个州” 这样的事情,如果你不是那里的居民,开车经过另一个州有问题吗?我们不会多想。但布什罗德·华盛顿的意思是,是的,这是我们的权利。《宪法》中没有直接列出这一点。但从特权和豁免权之类的层面上来看,你通常会认为你有权 “开车穿过自己国家的任何地区”。或者 “搬到另一个州去居住”:就因为你不在那里出生,这是否意味着你不能住在那个州里?当然不是,我们可以自由移居到我们喜欢的任何州。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也许有很多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权利,但那些确实是我们拥有的权利,如果他们试图夺走它们,我们会很生气。
这些 “其他权利” 也很重要,其中很多我们都已经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了。还有选举权,即投票权,这是第一次提到投票是一项基本权利。在一个宪政共和国,投票是非常基本的。然而,它并没有作为一项受保护的权利包含在《人权法案》中。因此,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有很多我们认为非常重要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列出来。
1820年,在 “休斯顿诉摩尔案”(Houston v. Moore)中,约瑟夫·斯托里 (Joseph Story)大法官是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他在反对意见中将 “第九修正案” 与限制联邦权力的建设性扩张联系起来。他说,人们对《宪法》的解读让联邦权力不断增长,而 “第九修正案” 则限制了人们扩大联邦权力。因此,对 “第九修正案” 的解读是,联邦权力是有限的,联邦权力的增长也是有限的。
在20世纪30年代的 “罗斯福新政” 之前,这种解读一直占主导地位。在1965年的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中,这是一起对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药具的法律提出质疑的案件。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包含婚姻隐私权,虽然《宪法》或《人权法案》中并未列举或列出这项权利。因此,他们废除了该法律。他们在本案中说的是,你们在自己的婚姻中做什么是由你们自己决定,而不是由国家来管理。所以他们说,是的,这是未列举的权利,但这是一项权利,国家不能侵犯你的自由。阿瑟·戈德堡(Arthur Goldberg)大法官的同意意见书指出:“第九修正案” 规定了行使未列举权利可不受政府侵犯。
总而言之,“第九修正案” 很少在法庭案件中被引用,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多数意见依据 “第九修正案” 来废除任何法律。最近,学术界对它的实际含义越来越感兴趣。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关于它的确切含义、它对其他权利的保护程度和方式,还有许多未决问题有待决定。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在过去一个世纪里,政府的权力已大大增加。一般来说,政府对限制其权力的修正案不感兴趣,因此,“第九修正案” 和 “第十修正案” 经常被广泛忽视,且一般也不会一定以 “限制联邦权力” 的方式进行解读。所以,“第九修正案” 和 “第十修正案” 可能是《人权法案》中最被忽视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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