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22 02:59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十四):宪法第四修正案(含中文语音及视频)

义工

5 月 15, 2024

作者:Franklin Bodine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 2024.05.06
文字整理:Jane / 2024.05.14
发稿:2024.05.15

好,今天我将讲解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规定如下: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之权利,不容侵犯;除非依据以宣誓或确认来保证的相当理由, 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之人或物,否则不得签发搜捕令。”

当我使用棕色文字时,代表了对原文的直接引用。这里包括两个短语:

  • 人民及其财产受到保护, 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 限制如何签发搜捕令。

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历史背景。英国的普通法,如1603年的西蒙案,主张“一个男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是一句我们沿用至今的常用语。意思是说,不管是谁,任何人,他们的家都应该像一座城堡,他们应该能够把那些他不欢迎的人拒之门外。1763年的英国国会议员,威廉·皮特(William Pitt)曾说:“最穷苦的人也可以在他的小屋里藐视王室的一切权力。它可能很不结实,它的屋顶可能会摇晃,风也可能会穿堂而过,风暴可能进入,雨也可能进入;但英国国王却不能进入,他的部队也不敢越过废墟公寓的门槛。” 即便是正在倒塌的老房子,它仍然是男人的城堡。没有适当的授权,英国国王都不能进入。

允许进行宽泛搜查的一般性搜捕令曾被滥用,这导致英国发生了两起著名的反对这种一般性搜捕令的法庭案件。首先,1763年的 “威尔克斯诉伍德案”(Wilkes v.Wood)。约翰·威尔克斯(John Wilkes)是一名议员,他是个小册子作家,他专写小册子批评政府和国王。政府不喜欢那样,于是他们去逮捕了他和他的49名同事,并没收了他们的证件。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搜捕令,他对此提出了起诉,称这种对他和他的同事、以及他们的文件进行扣押的宽泛搜捕令是不合法的。他打赢了官司,因为这种过于宽泛的搜捕令而获得了政府的赔偿金 。还有1765年的“安蒂克诉卡灵顿案”(Entick v. Carrington)。约翰·安蒂克(John Entick)的家被搜查了四个小时。他们撬开书桌和箱子之类的东西寻找并没收了他的文件。这导致了一项诉讼,即仅根据怀疑安蒂克撰写了对政府的匿名攻击而签发的一般性搜捕令是非法的。他们没有证据,也不确定,只是说“我们怀疑他,所以我们要搜查他的房子”。他们确实这么做了。他因此起诉了他们,并赢得了官司,还因为过于宽泛的搜查赢得了赔偿金。

在美国,有“协助收缴走私物品令”,允许海关官员在任何地方搜查走私物品,即使没有可疑之处。如果他们认为有个地方可能藏有走私物品,他们就可以进行搜查,即使他们没有怀疑那里确实藏有走私物品。这样,他们几乎可以搜查任何地方。在1761年的“帕克斯顿案”(Paxton’s Case)中,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反驳了这些协助令,认为它们宽泛得不合情理,几乎允许搜查任何地方。他输掉了官司,但旁听此案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称之为美国独立的导火索。这些案例促成了“第四修正案”的制定,用以遏制滥用一般性逮捕令和协助令,并承认个人的隐私权、私人财产权和安全持有财产的权利。

《出埃及记》第二十章是关于“十诫”的,第15节说,“不可偷盗”,两节之后,“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十诫”当然适用于我们所有人,你知道你“不可偷盗”,但它也适用于政府和国王:没有适当的法律措施,国王不可偷盗你的财产,政府也不可偷盗你的财产。他们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第四修正案”就是制定这些程序的一部分。

在20世纪以前,“第四修正案”几乎没有用武之地。首先,在20世纪之前,联邦政府的执法资源非常少。(其次,)由政府雇佣来调查犯罪的现代警察队伍直到19世纪中叶才真正发展起来,再加上对违反(”第四修正案”)之后的补救措施也不确定。因此,由于以上三点非常有限,一度很少甚至没有案件涉及到“第四修正案”。我的意思是,禁止过于宽泛的搜查是很重要,但因为我们建立政府所采用的方式,这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在1914年的 “维克斯诉美国”(Week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他们引入了“证据排除法则”。该法则规定:如果你进行的搜查违反了“第四修正案”,那么你在搜查中收集的任何证据都不能被使用,不能被引入法庭审理。所以如果你闯入别人的房子,发现了他们犯罪的证据,你却不能在对他们的审理中使用这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罪行。这样就引入了方便可行的违反“第四修正案”的实际补救措施。

到了20世纪,这三个理由都被推翻了,出现了许多“第四修正案”的案例。因此,最高法院首先通过将“第十四修正案”纳入“第四修正案”,使其也适用于州/地方的执法部门。最初的《人权法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所以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和限制力。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各种法庭案例,最高法院裁定“第十四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允许《人权法案》也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因此,最高法院裁定,”第四修正案”也适用于州和地方的执法部门,这无疑扩大了该修正案的效力。

目前,不只是很少数的警察拥有逮捕权,而是有10万联邦和超过75万州和地方的警察有逮捕权。因为有许多、成千上万、甚至接近一百万的警察, 都有逮捕权。很多人都可能违反“第四修正案”。由于证据排除法则可以使证据无效,还有针对违规行为的民事补救措施,所以关于”第四修正案”就有了许多案例。如果某些证据的收集方式违反了“第四修正案”,那么当事人可能会引用”证据排除法则”,这样证据就会被排除,不会被用来指控他们。

搜查(Search)与扣押(Seizure):“扣押”是指政府拿走某一件物品或扣留(detain)某个人,可以是没收财产或强迫一个人离开家,或扣留正在投递过程中的某一封信。他们从邮局获取信件查看是否有证据,这也算是“扣押”。在被逮捕或临时拘留时,个人也可能“被扣押”。例如,当你开车被警察拦下时,你就被临时拘留了。因为在警察说“好了,你可以走了”之前,你是无法随时随意离开的。因此,即使你没有被捕,你也可能被临时拘留。 那些都算作是扣押。对于搜查(是否违反“第四修正案”),法院提出了两种测试方法。

第一种是非法搜索他人人身、住宅、文件或财产以获取信息。这可能是从你的文件或你可能拥有的信件中获取信息,也可能是获取你正在进行的谈话内容,从中获取信息,比如通过放置窃听器或麦克风来录下谈话内容。

第二种,侵犯了被全社会公认为合理的个人对隐私的主观期望。某些事情被社会公认为是对隐私的合理期望。一般来说,入侵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比如他的家、他的车、他的信、或他的口袋。我们的社会说:是的,一个人在那些东西上期望拥有隐私是相当合理的。但在公共场所放置监视器则不在此列。如果你在家里做某件事情,你会希望保持其私密性;但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做某件事,却依然认为那是你的隐私,就是不合理的。你应该预期得到有人会看到你,所以这不是一个私人空间。因此,在家里和在街上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做了什么或说了什么,人们会在那里看到你。

在搜查和扣押之后,下一个问题(要讲的)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只要基于“相当理由”相信某个人已犯罪,他/她可以被逮捕。例如,如果一名警察看到你超速行驶并拦下你,那他就有相当理由认定你的车速超过了限速,而且你就是那个犯罪的人。基于相当理由,你可能会被逮捕,而一旦被捕,你可能会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被搜查。基本上,这是被逮捕的一部分。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你。然而,除非有某些紧急情况,例如证据可能被转移或销毁,否则只能在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房屋。如果在警方去申请搜查令,然后再回来的那段时间内,证据就有可能被转移或销毁。那么这就是紧急情况。因此,他们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或者在嫌疑人打算逃跑的情况下。如果获取逮捕令所需的时间会导致某个人逃跑,他们可以在获得逮捕令之前逮捕这个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搜捕令或征得同意不应成为收集证据或逮捕人的障碍。

如果警察敲你的门,咚咚咚,并问道:“我们能进来搜查你家吗?” 如果你说:“可以,进来吧!” 那么(这表示)你已经同意,他们就不需要搜查令了。只要你同意,他们就可以进来搜查。如果警察正在搜查一个地方,而且搜查令上说他们正在寻找某样特定的东西,而他们看到其它罪证出现在视线范围内,那么他们也可以扣押这些罪证。如果你被指控偷了鲍勃的某型号的电视机,并且警察拿到搜查令正在搜查该型号的电视机,他们进去你的房子,发现里面还有十台其它的电视机。那么他们可以扣押这些电视机做为你可能真是个电视机窃贼的有罪证据。

一名司机可以因为任何交通违规行为被拦下并被捕,即使是轻微的、不致入狱的违规。即使是轻微的违规行为,你也可能被拦下。如果你被拦下并逮捕,那么(作为)司机,你也会被搜查。如果有相当理由认为车内可能有证据,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汽车也可以被搜查。举个例子,如果你醉酒驾驶,警察逮捕了你,他闻到了酒味,而你显然是喝醉了。他可能会搜查你的车,看看车里是否有打开的酒。如果有相当理由相信车内可能有证据,他们也可以搜查它。

“排除法则”(the Exclusionary Rule):现在可以有很多豁免,其中之一就是“有诚意豁免”。如果一名警员搜查你的房子,并且是有诚意地试图遵循“第四修正案”,他认为自己遵守了法律,而不是明知故犯。但严格说来, 他理论上违反了一些规则。根据 “有诚意豁免”, 他们找到的证据仍可用于庭审。警员们还享有“有资格的豁免权”,所以还是那句话,如果一个讲理的人,认为他们正确遵守了法律,即“第四修正案”—— 即使他们在理论上违反了它,他们也有权免受起诉。这就是“有资格的豁免权”,可以保护警察免遭因侵犯某人的“第四修正案”权利而被起诉。

“搜捕令条款”(Warrant Clause)规定:”除非依据以宣誓或确认来保证的相当理由, 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之人或物, 否则不得签发搜捕令”。因此,申请搜捕令的条件,首先是要有相当理由。这意味着“更有可能”。这虽不是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大于51%的可能性。差不多是这个意思。这比陪审团判定一个人有罪的标准要低,即“排除合理怀疑”。在搜集证据时,你不知道一个人是否有罪,所以,你需要更广泛搜罗证据。但要给一个人定罪,陪审团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那需要更高的标准。但这不仅仅是 “有一点可能” 会有证据,不,那得是相当的理由,是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此外,必须如实提供支持搜查令的证据,所以警察必须宣誓他们提供的是真实的信息。只有明确列出的地方才可被搜查,明确列出的人或物才能被扣押。因此,搜查令并不允许持续寻找直到找着任何不利于你(嫌疑人)的物件,你(嫌疑人)必须提前被告知指控的内容,以及这是我们要在这个特定地点寻找的特定物品。这不是对你的生活起居进行无目标的翻寻,直到找着对你不利的东西为止。

虽然文本中没有规定,但早期的法院案例认定,且也一直维持这一做法:即(搜捕令)需要由地方裁判官或法官签发,故不是由检察官办公室或行政部门的其他官员(签发)。因此,假如警察在调查你,他们不能对另一个警察,即他们的朋友,说:“对啊,我觉得是这家伙干的!我认为这很有可能!你批准一个搜捕令好吗?” 如果他们在一个团队的的话,这就不是很独立了。因此,他们必须说服司法部门的独立法官,即政府的另一个部门,具备备相当理由,应予签发搜捕令。(以上)这些都是限制搜捕令的一些措施,以确保搜捕令的使用得当,不致于践踏人们的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即 “是否需要搜捕令?” 这里并没有说搜捕令是必须的。在某些情况下,或许并不需要搜捕令。当时(搜捕令)是对搜查人员的一种保护,就像我们在战争期间所看到的“恩提克案”或“威尔克斯案”—— 执行搜捕令的人被起诉,因为搜捕令签发不当。因此,如果搜捕令签发得当,而且遵守了这些规则,那就能保护执行搜查的人不被起诉。

事关”第四修正案”的各种案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可否透过窃听去查获诸如谈话等非实体证据?政府在不同的案例中曾说过,比如你在隔壁的公寓里,只是(无意中)听到隔壁公寓里的谈话,也许这是允许的;但假如你把麦克风放在墙内,透过墙壁听到别人的谈话,那就被认定为“搜查”。因你在主动设法听见他们的谈话,你需要申请搜查令才可以这样做。包括你窃听他们的电话,并记录他们在电话中的谈话内容。

那在公共大街上观察房子内部的情况又有任何限制吗?毕竟你是在公共大街上,如果你能观察到的话,你可以这样做吗?法院说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在一个案例中,警方使用红外摄像机来寻找在房屋内非法种植大麻的强力照明灯,因它可透过墙壁观察到热量传播。虽然这是在公共大街上做的,但法院裁定,你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享有隐私权。因此,即便理论上来说可从外面观察到某些东西,警方可以从屋外观察到的事物也是有限度的。这样,他们就不可用红外线摄像头查看你屋内是否有非法大麻种植灯。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无证搜查呢?是有的:如果证据被转移或销毁,或有人将要逃跑的情况下。也有诸如建筑检查员或消防检查员,寻找违反建筑法规或消防法规的情况。法院裁定,让建筑检查员检查你的办公楼是否符合规范,不像让警察翻箱倒柜寻找犯罪证据那么可怕。因此,建筑检查员和消防检查员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行政搜查。还有矿区安全。法院裁定,政府有义务确保矿区的安全。如果他们拿到搜查令,而你又提前得到了通知,虽然通常状况是危险重重,但也许你会做些清理工作,以确保一切看似安全。因此,为了确保矿区安全,突击检查是必需的。因此,在上述这些情况下,无证搜查是允许的。

在没有相当理由时,可以进行非法药物检测,即随机药物检测吗?有一个案例说,对于铁路工人来说,由于该行业受到联邦政府的严格监管,该行业的雇员对隐私的期望程度也较低,而且他们确实允许进行随机药物检测。因此,在事情不一定很清楚的情况下,的确会有很多疑问。对于在公共场所可以观察到的东西有限制吗?我之前说过,如果你在家里做某事,那是隐私,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就可以被人观察。即便在公共场合下,法院也裁定 ——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警方在一个人的汽车上安装了全球定位系统,并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观察了汽车的行综。他们裁定这是不允许的。因为即便你可以在公共场合被观察到,但监视你的一举一动长达一月之久,那是对你私人事务太大的侵犯。因此,即使是在公共场所的观察也是有限度的。

总而言之,“第四修正案”对政府搜查人民及其财产加以限制:必须是具体和有限的,搜查令必须有证据支持,有相当理由,并由地方法官签发。因此,它必须是独立的:警察必须说服独立治安法官签发。它还限制了政府“进行搜查直到发现犯罪”的能力,所以他们必须事先想好具体的犯罪,并阐明及给出寻找特定证据的理由。它保护个人及其私有财产免受政府的任意侵犯,防止政府任意监听你的谈话或夺走你的私有财产。它说,一个人有权期待(保有)隐私,甚至有时是在公共场所,比如(不许)用全球定位系统来跟踪你的一举一动。我们从这一修正案和之前的修正案中可以看出,私有财产对国父们来说非常重要。这(一修正案)也是他们保护私有财产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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