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2-23 22:46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美国《宪法》知识系列(五):《宪法》序言(中文配音)

义工

12 月 17, 2023

作者:Franklin Bodine / 2023.12.07
视频翻译制作:本刊视频翻译组/ 2023.12.14
文字整理:Jane / 2023.12.15
发稿:2023.12.17

今天我要谈一谈《宪法》的序言。序言就是导言,它宣布了《宪法》的目的。在《宪法》起草的时代,序言在法律之类的文件中很常见,用以陈明文件的目的。而这个序言实际上直到制宪会议的后期才被人提出。最初有人写了一个非常简短的序言,没有太多内容。然后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宾州代表),作为文体修订委员会的成员,在制宪会议最后一周左右的时间里对《宪法》中的文体修辞进行了润饰。(就在那时)他撰写了这个序言。他也是宾夕法尼亚州的代表。以下是他撰写并被接受的《宪法》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 促进整体福祉,并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正如你能看到的,我用了《宪法》手书的正式文本的第一页做了我讲义的背景。你可以看到,最上面就是序言,以“我们人民”几个大字打头,然后是“合众国”,一直往下,直到“第一条”之前,就是序言部分。所以,序言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头,这表明主权的起源是人民。主权、权力、政治权力起源于人民。政府能够合法获得主权的唯一地方在于人民。因此,《宪法》是人民之间赋予联邦政府某些有限的权力的协议,而其他权力则保留给各州或人民自己。《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没有明文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保留给各州或人民。

《宪法》也是通过制宪会议批准的,(与会代表们)由各州的人民选出。他们说他们不希望由州议会对此投票表决,而想要由人民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来辩论并决定是否应该接受宪法。序言没有列出各州的另一个可能原因在于,如果有些州实际上没有批准宪法,那将会有问题。他们最初提出了一份列出所有州的序言,但他们决定不这样做。因为当其中的九个州批准后,《宪法》就会生效。但是,如果有些州决定不加入,那么列出未加入的州就有点不好了。但最终他们全都加入了,甚至包括最后一个批准该宪法的罗德岛州。

这与我们在《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中看到的形成鲜明对比。《邦联条例》在其序言的开头即写明:“邦联和永久联盟的条例在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湾州、…之间订立。” 其中列出了所有的州名。《邦联条例》是各州之间的协议,而《宪法》是美国人民之间的协议。序言接着写到,“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 这是对《邦联条例》中现存的和明显缺乏的“联邦”做出改进。《邦联条例》在好几个方面都很薄弱,特别是需要所有13个州的一致支持(方能行事),而且国会无权征税。所以所有人都认识到《邦联条例》有问题。而这也是他们召开制宪会议的初衷,是为了修订《邦联条例》中的缺陷。“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表明联邦已经存在,但他们正在改进联邦,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努力,尽管还没有达到。

接下来写到,“树立正义……”。政府最基本、最合法的目的是树立正义,因为几乎没有人愿意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下。《彼得前书》2章14节说,政府要“罚恶赏善”。“正义”在圣经中出现了128次,仅在《以赛亚书》中就出现了30次。因此,对神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事实上,正义是神的属性。《列王纪上》 3章11节中,神称赞所罗门向他求可以听讼的智慧。因为他求得很明智,所以神不但赐予他这种听讼的智慧,还给了他财富、长寿和许多其他的祝福。不过神称赞了所罗门,是因为他看出“听讼的智慧”对于他作为国王来说是最重要的。另一节经文在《以赛亚书》42章3到4节说到神公义的仆人将“凭真实将公理传开。他不灰心,也不丧胆,直到他在地上设立公理”。你还可以继续读很多其他经文,我们不难看出”正义”对神非常重要,因此对我们也很重要。

我们接下来看,“保障国内安宁……”。也许这有一点点难以理解,但我们有“法律和秩序”一词。“法律”指的是既定的司法部分,“秩序”指的就是保障国内安宁的部分。在《提摩太前书》2章2节中, 我们看到为当权者祷告,使他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 我也想过平安无事的生活,那是一件好事。因此,这就是为何它说我们应该“保障国内安宁。”《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说,国会将“应州立法会要求保护国家避免内乱,且向本联邦各州保证实行共和政体。”因此,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保障国内安宁”,使我们能够在国内过上有序与和平的生活。共和政体式的政府使我们能够选出代表,在政府中代表我们,而且每个人都在法律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受“大多数”或者国王一时冲动的统治。我们都必须遵守同一套法律。

在美国早期,有一些叛乱是被“和平镇压”的。“谢斯叛乱”(Shays Rebellion)发生在制宪会议召开的前一年, 所以他们明白,国家有一个和平的环境非常重要,人们能够彼此和平共处。

(序言)下一条是“提供共同防务”。《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还规定,(联邦政府)“应保护各州免遭入侵”。因此联邦政府有义务保护各州免遭入侵。政府的基本目的之一是保护人民免受外国攻击,这是殖民地最初团结一致的起因。当时他们正与英国人的压迫作抗争,立宪者们意识到,保家卫国是必须的,但他们也担心常备军可能被用来对付人民,从而限制了人民的自由。因此,他们采取行动,平衡各方权益。他们明白防务的必要性,但也知道常备军可能会构成威胁。所以为了缓解这个威胁,他们选出了文职领导人来负责管理军队。他们还赋予了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也就是(宪法)第二修正案。

“促进整体福祉……” 在南北战争之前,国会和大多数总统将这一说法视为对“任何没有造福于整个国家”的那类支出的限制。现在我们与那样的观念已经偏离很远了,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会和总统都认为,这“整体福祉”意味着对整个国家有好处,   而不仅造福任何一部分或一个小群体,这必要的支出必须使整个国家共同受益。

因此,即使是赞成加强联邦政府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也认为需要先修改宪法。然后,联邦政府才能将钱花在运河或疏浚河流和港口之类的内部改善上。因为这些支出只会使特定地区受益。假如你疏浚波士顿港,那只有波士顿受益,它对其他殖民地或其他州没有好处。所以,他们认为连这样的支出都不符合“整体福祉”的原则。

门罗(James Monroe)总统(美国第五任总统)否决了一项法案,因为那只会使某个地区受益,而不会促进“整体福祉”。

因此,在我们共和国成立的初期,这是一种坚定的信念。今天,我们已经远离了这原则,现在他们几乎愿意随时随地为任何事情花钱。而如果我们今天有这样的克制,我们的联邦赤字就不会如此庞大。事实上,我认为我们根本不会有赤字或债务。

这里还说,政府的角色是“促进”,而不是“提供”。所以“促进整体福祉”,就是说人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追求机会的权利,但不是平等的结果。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由政府)保障享有平等的结果,但我们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追求自由。

序言接着说,“并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因此,这部《宪法》制定了法律,使我们可以在法治的安全环境中自由行使神所赋予的自由。宪法明确限制政府权力,例如政府不得暂停人身保护令,不可不经司法审判便判人有罪。政府不可进行追溯审判,而公民有权请陪审员裁决等。这些是确保个人自由的保障。所以(宪法)不仅要确保各州的自由,还要确保个人的自由。这部《宪法》保障每个人的自由。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很明显个人有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这与《独立宣言》相呼应,《独立宣言》说到:“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因此,我们看到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个人自由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两者都竭力确保我国每个人的自由。这些祝福从神而来。《利未记》25章10节说:“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是铭刻在我们的自由钟上的经文。《哥林多后书》3章17节说:“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以自由。” 我们看到自由和自主是来自神的祝福,所以我们想保障这些祝福。神赋予我们的“真实权利”,是并不需要从别人那里夺来任何东西。因此,这是衡量“真实权利”与人所声称的权利的一个很好的标准。

今天,人们声称许多东西都是权利。但根据定义,“真实权利”,是由神赋予的,所以不需要从别人手中夺来任何东西,才能赋予我们这些“真实的权利”。譬如言论自由,我可以说任何我想说的话,而不会让别人为此付出任何代价。我可以畅所欲言,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就有权利强迫任何人听我的话。他们可以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选择听或不听。又如,自由敬拜神的自由,无需任何人付出代价,也不会强加于其他任何人。那是我和神之间的个人权利。

当今人们时常声称所谓对某些事物的权利,比如“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 而这需要以某种方式强迫或逼迫医生给予治疗,或者需别人付钱,好让医生来治疗我。又如,所谓的“住房权利”,那就要求要么有人放弃(自己的住房),送给我一所房子或者需强迫别人给我盖房子,或者强迫别人出钱买房供我居住。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医疗保健、住房之类的东西都不是权利。可能拥有这些东西的确不错,但他们却不是权利。它们不是神赐予的,而是要迫使他人为我提供的。因此,假如你必须强迫某人提供服务或为之捐款来提供服务或商品,那都不是权利。所以我们的权利是神所赋予的,并不依赖于从别人那里抢夺什么。那才是“真实权利”的重要定义。

(立宪者们)想为子孙后代建立一个稳定的系统。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准备的,而不仅仅是为当时那代人。(序言)以这句话结尾:“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因此,《宪法》延续了《独立宣言》中阐明的原则,美国人不惜为此发动了革命,为确保这些来之不易的自由不仅是为他们自己,也为子孙后代所享有。他们想把它保存下来,所以出于这些原因,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了这部宪法。

我想再谈一谈国父们在三权分立和人民主权方面的智慧。根据《罗马书》3章23节,人都是堕落的罪人,“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故此,建国者们明白,人性是有罪的,赋予任何一个个人或团体过多的权力是危险的,所以他们分立了权力。他们把权力拆分给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把权力按种类分开:立法部门有权制定法律、行政部门有权执行或施行法律、司法部门有权解释法律。这样,不同种类的权力是分开的。他们还区分了不同级别的权力:联邦、州、地方和人民。权力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级别而分配,所以在宪法中,联邦政府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而其他的权力则保留给了各州或者人民。他们尽可能地分割了政府和权力,限制了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权利法案”限制了任何政府、任何级别之政府的权力。他们不信任任何拥有巨大权力的政府。因此,在允许政府有足够手段可以运作的情况下,他们尽可能地将权力分立和分割。他们不希望无政府状态,所以他们明白政府有必须存在的作用。但他们又想限制政府,以防其失控而导致践踏人民的权利。

正如我们看到《罗马书》下面的一节——3章24节所说的,人是可以被救赎的。“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他们相信人民可以管理自己的生活,因为人民服从神。他们希望人们的生活是受神的律法管理的。如果人民自发地服从神,就不必有一个庞大的政府(来管理)他们的生活。他们相信人民拥有主权,正如我们在《宪法》的开头所看到的那样: “我们人民”。因此,人民把自己所拥有主权的某些方面交托给政府,使之以联邦政府的方式运作,控制我们生活的某些方面。不过人民没有直接行使权力的手段,因此,尽管人民拥有主权,但他们也不完全信任人民,所以他们没有赋予人民行使权力的直接手段。我们只能通过选举,通过我们的代表来行使我们的主权权力。这样也限制了人民如何行使权力。因此,我们的整个政府结构都是在限制权力,以保障自由和自主不会被践踏。所以,作为这堂课的尾声,现在让我们重读《宪法》序言,也许我们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其字里行间的意思: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 促进整体福祉,并确保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 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宪法。”

多谢观看!

原视频链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iRLXzOBuaI&t=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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