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慕容以待 / 萧生客公号 / 2021.05.03
发稿:2021.05.04
各国的法律基本都符合某些道德常识,比如,蓄意杀人、偷窃、诈骗都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处罚。这些道德常识是普世性的。这说明有一些普世性的法则适用于全人类。这些法则源于造物主。
从圣经中寻找法律的根基
上帝是立法者。最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伊甸园。创世记2章16-17节,耶和华吩咐亚当,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这里,神给人提供了行动的自由 – 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同时,神为人制定了界限 –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并且,神提前警告,人一旦违背命令将会承担的后果 – 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人作为有限的受造物,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人必然有所为,也应当有所不为。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人受造之初,神就与人“约法三章”,给人颁布了诫命。从这个角度来说,自从人受造之时,人就活在“法律”的框架里。
人的堕落导致死亡进入世界。全人类都承受罪的后果。亚当的儿子该隐杀死了弟弟亚伯。耶和华向该隐问责,说:“你做了什么事呢?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地开了口,从你手里接受你兄弟的血。现在你必从这地受咒诅。你种地,地不再给你效力。你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创世记4:10-12)
这时,上帝没有用杀人偿命的方式处置该隐,而是将该隐流放。该隐对耶和华说:“我的刑罚太重,过于我所能当的。你如今赶逐我离开这地,以致不见你面。我必流离飘荡在地上,凡遇见我的必杀我。”(创世记4:13-14)
该隐担心其他人用杀人的方式报复他。于是,神说:“凡杀该隐的,必遭报七倍。耶和华就给该隐立一个记号,免得人遇见他就杀他。”(创世记4:15)神再一次给当时的人划了一条界线 —— 禁止杀人。这条界限的目的是防止罪恶升级,制止谋杀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用严厉的后果阻止冤冤相报。这就如同警察在高速公路边树立一个牌子 —— “超速者罚款5千元”。这条法令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超速的规模,而是为了防止司机超速。
但是,律法并不能制服人心里的罪性。到了拉麦的时代,人的暴力显露无遗。拉麦对他两个妻子说:“壮年人伤我,我把他杀了。少年人损我,我把他害了。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创世记4:23-24)
人类无视上帝的警戒,故意将暴力升级。到了挪亚的时代,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创世记6:11)。在大洪水之后,神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世记9:5-6)
这是神在用大洪水毁灭了挪亚同时代的人之后所说的话。这句话体现了至今仍然在全世界普遍适用的原则 – 谋杀者应被处罚。虽然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仍然会对谋杀罪施行相应的惩处。即使各个国家处罚谋杀罪的量刑不一样,但至少都遵循了创世记9章5-6节所体现的『谋杀是犯罪』这一道德判断,以及『谋杀需要被惩罚』这一公义原则。这种法律原则至今仍适用于全人类,因为今天的人类社会都是从挪亚的后裔繁衍而来。
神拣选亚伯拉罕,应许在他的后裔中建立国度。神借着摩西拯救亚伯拉罕的后裔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前往应许之地。在西奈山,神通过摩西颁布了律法。在律法十诫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普世性的法律原则:神吩咐这一切的话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13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记20:1-17)
在十诫中,第1-4条诫命谈到人与神的关系。第5-10条诫命处理了人与人的关系。对于没有接受特殊启示的外邦人来说,虽然他们不认识创造天地的真神,但是,他们也会认同十诫中的后面六条诫命。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不可侵吞他人财产的基本原则。孝敬父母即使没有列入刑事法律,也会被社会习俗所接受,并在某些法律判决中当作常识来考虑。
其实,除了十诫,旧约律法中很多内容都是今天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比如出埃及记22:14 –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 体现了“欠债还钱”的原则。出埃及记23:3说,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埃及记23:6说,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这些法律原则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的时代应该体现了极高的文明程度。至今这些法律法原则仍然维持着很多国家的司法体系。因为这不是人制造的法律,这是上帝启示的原则。这是上帝用来护理世界所使用的规范,正如万有引力定律是上帝使用来维护太阳系的规则一样。
那么,外邦人没有读过圣经,他们是如何领受这些法律原则的呢?罗马书2章11-16节这样说:因为神不偏待人。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就在神借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这段经文谈到了人的良心。每个人都有道德意识,内心有衡量善恶是非的准绳。这是出于上帝的普遍启示。谈到普遍启示,我们通常想到大自然。大自然是普遍启示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良心也是一种普遍启示。上帝把普世性的律法原则放在人的心里。这就是为什么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体现了相同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符合人良心深处的道德意识。
上帝是终极的立法者。上帝借着良心作为普遍启示的管道,把道德意识放在人的心中。上帝借着圣经作为特殊启示的管道,把十诫等律法原则向以色列人显明。圣经中的某些律法原则也符合人的良心,可以被外邦人所接受。正如我们前面说过的,及时外邦人没有读过圣经,没有听说过十诫,他们也知道孝敬父母符合道德,谋杀、奸淫、假见证都是邪恶的。因此,上帝为全人类提供了法律的基础。人类的法律应该建立在上帝启示的律法原则之上。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几点:
第一,很多国家由于司法体系的腐败,并没有严格执行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应该违背道德原则。那些有法不依的腐败行为也会受到人们良心上的谴责。
第二,某些文明尚未开化的族群没有成熟的法律体系,甚至野蛮杀戮。这种现象并不否定上帝赐给人类普遍的道德意识。比如,在南美洲的厄瓜多尔丛林中,曾经住着不与外界往来的「奥卡族」人。他们对一切外来者都格杀勿论。根据研究,奥卡族内部有60%人死于本族人自相打斗的暴力事件。1950年代,在宣教士付出了流血牺牲之后,奥卡族的人集体信主,再也不像以前那样随意杀人了。他们的文化被福音所改变。
信主之前的奥卡族人之所以野蛮残暴,是因为罪在他们的生命中掌权。如果说,罪以性淫乱的形式体现在索多玛城,那么,罪则是以暴力凶杀的形式彰显在曾经的奥卡族。但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有道德意识。所以,当被奥卡族人杀害的宣教士的妻子带着孩子回到他们的中间,他们没有再实行杀戮,而是和平地接纳他们。这说明奥卡族人并不是如同荒谬的进化论所说的进化不完全的原始人,却恰恰证明了他们是照着上帝的形象所造的人,所以他们有良心,并且他们的良心可以被唤醒,他们的罪性可以被福音的大能所战胜。因此,当他们悔改信主,他们的良心被洗净,他们的道德被归正,过上了文明的生活。
西方法律观念的演变
法律的超自然基础
中国儒家思想比较注重道德,而忽视法治。中国法家注重法治,却忽视道德。在古犹太人和古希腊人的思想中,道德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
有一种很古老的法律观念认为,在人类之上有更高的真理,人类的法律应当依据这种超越的永恒法则。这种观念符合圣经。古代犹太人的律法(Torah,妥拉)就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主张,人类的正义是透过更高的真理或理想加以界定的,而且通过『自然法』(即与人类的本性相符的道德原则)就可以知道。
古罗马人也同样诉诸于永恒的法律根源。这一思想反映在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的著作中:“法律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也不是任何人类制定的法令,而是某些统治整个宇宙的永恒法则。”
公元四世纪,当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之后,基督教神学逐渐影响了西方的法律精神。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神学家都主张,人类法律必须反映上帝设立的道德秩序,因为对于基督徒和非信徒而言,这些道德秩序都是明明可知的,因为这是写在人心里的法律(罗马书2章11-16节)。奥古斯丁(5世纪)和托马斯·阿奎那(13世纪)虽然不是同一时代的人,但他们都发展了“自然法”这一重要概念。
这里所说的自然法不是维护大自然的物理学法则,而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道德法则。基督教神学家为古希腊哲学家谈论的“自然法”找到了具体的根源,即来自于有位格的上帝的启示。
我们可以将自然法定义为,基于所有人内心深处共有的道德规范。自然法是来自于上帝,印在人的良心里(罗马书2:11-16);某些自然法的原则也启示在圣经中。
在自然法的层面,人良心深处的道德律与圣经中的道德律是一致的。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还没有信主的人(如果诚实地凭着良心说话)会认同圣经中的某些做人的道理。上帝为全人类提供了法律基础。人类的法律应该建立在上帝启示自然法之上。
基督教文明下的法律传统认为,人类法律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上帝以自然法管理他创造的世界,并借此执行他的永恒律法。这一原则清楚地表达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Carta)。
在欧洲16世纪,“君权神授” 的观念主张国王的统治权是上帝直接赋予的权威,法律是国王所颁布的一切命令。许多基督徒反对这一观念,重申自然法的卓越地位。1500年代末期罗伯特·白敏(RobertBellarmine)和1600年代撒母耳·拉塞夫(Samuel Rutherford)相序出版书籍反对君权神授,主张皇帝与庶民都必须臣服于法律之下。这些观念被后人继承下来,通过约翰·韦瑟斯庞(John Witherspoon)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著作,深深影响了美国的建国先驱。
虽然经历了君权神授思想的搅扰,到了18世纪,自然法仍然是大英帝国法律体系的坚固基石。英国法学家威廉姆·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坚信,人类的法律必须建立与自然法之上才能有效。他写道:“自然法在全世界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人类的法律与自然法向抵触,那么它将是无效的。”(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Introduction, Section 2. )威廉姆·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思想深深影响了美国的建国先驱们。美国早期的法律精神也继承了尊重自然法的原则。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依据自然法而设立,那么这样的法律可以成为上帝护理社会的工具。因为这样的法律体现了上帝启示的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罗马书13章1-5节谈到了基督徒与执政掌权者的关系:“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上帝把刀剑的权柄赐给地上的官员,让他们赏善罚恶,维持社会秩序。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基督徒应该顺服执政掌权者。而执政掌权者也应该顺从从上帝而来的自然法,发挥赏善罚恶的功用。掌权者依据法律运用刀剑的权柄惩治罪人,用外在的强制力约束罪恶。
法律从“神本”走向“人本”
自启蒙时代,人们拒绝上帝创造和启示之后,法律的基础就被侵蚀了。达尔文的进化论从哲学上掏空了法律的道德基础。依据进化论,没有任何被创造的或者被启示的道德秩序可以作为法律的基础。相反,生命是一连串实验和纠错的过程,唯有能够帮助生物维持生命所需的新构造才能保存下来。
当人们将进化的概念应用于人类的文化,制度,以及法律。如果法律是不断进化的,那就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了。相反,法律就要不断被修改,以适应人类在新时代的新需要。比如,如果婚姻没有上帝启示的恒久不变的法则,那么,当同性婚姻成为人民的呼声,婚姻法就可以被修改来定义同性婚姻,以满足某些人的需要。
“进化”的观念导致了“实用主义”。在实用主义的视野中,判断真理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有效地达到理想的结果。道德原则被丢在一旁,实际效果被摆在中心地位。
1897年,实用主义大师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对其法学院的学生建言,要把道德观念丢弃一旁,把法律视为国家高压统治的科学。
当法律从自然法的基石上被挪开,人就成了法律的制定者,不再受制于上帝的启示。如果说遵循自然法的法律是“以神为本”的法律,那么抛弃了自然法的法律必然成为“以人为本”的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或“实证法” Positive Law)就是描述这种信念 – 法律是由人类的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法律与道德之间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
当法律从“神本”走向“人本”,我们要提出的严重质疑是:在人类的法律之上,还有没有更崇高的法律?人本主义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基督徒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道德是客观的,良心是真实的。这一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如空气不因为人们忽略了它而不存在一样。虽然,法律实证主义,作为对自然法的否定,从18-19世纪开始发展起来,但是当人类走到道德崩溃的穷途末路的时候,良心会再次唤醒久眠的自然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二十几名纳粹战犯进行了审判。大多数战犯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是,我所做的事只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而这些命令在纳粹德国是合法的,而我们只是一名军人或者政府职员,我们只是履行当时合法的职责。
但是,最终这些战犯仍然背叛有罪,理由是,有一个比世上的法律更神圣的自然法,就是人的良知。当上级的命令违背了人类的道德良知,服从上级命令不是作恶的正当理由。
后来,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把这一原则写入了一共包含七项法理的纽伦堡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这一条原则是:“依据政府或其上级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的话,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
纽伦堡审判是自然法的一次肯定,也是打了法律实证主义一记耳光。但是,一次纽伦堡审判并没有把法律哲学从人本主义的潮流中拉回到自然法的基础之上。人类在背离上帝的道路上一去不返。
后现代废墟中的法律
如果说进化论掏空了法律的道德基础,实用主义抽干了法律的筋骨,法律实证主义使这一切都显得名正言顺,那么,后现代的解构主义则将法律肢解成一堆废墟。
后现代主义否定绝对真理。所以,根据后现代主义,法律永远不可能反映绝对真理和普世性的道德原则。
后现代主义推崇相对主义,认为人们不可能认识客观现实,所有知识都是基于某种文化的产物,书写法律的语言也是如此,所以,法律文本并不代表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原则,而只是代表不同族群之间的权利分布。社会文化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族群间权利分布也在变化,所以,法律在不同的时代为不同的族群服务。如果不同族群之间产生冲突,谁也没有客观的原则要求对方遵守另一方的法律。
后现代主义怀疑理性,注重主观感受。在法律方面,后现代主义者轻视人们公正地思考和辨别真理的能力,反而强调各个族群怎样发展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观念和规则。
在美国,1970年代开始,一些法学教授开始挑战传统的法律理论,开展“批判性法律研究(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性种族理论”也同时产生)。批判性法律研究的教授们赞同文化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认为法律是偏颇的,只是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保障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这些法学家不相信社会是法治的,而坚信社会是从来都是人治的,因为法律是由人制定,也是由人来执行,所以真正的统治者不是法,而是人。他们说,法律是由社会中最有权力的群体制定的,只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权利。
当法律的道德基础被掏空,权利成了解读法律的视角,法律就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法律除了权利别无其他基础。接受这种思想的人认为,法律不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工具,而是压迫的工具。你要做的事就是不要让自己成为法律的牺牲品,那么,被定义为“被压迫”的少数族群争夺权力,翻身做主就是反抗压迫的正义之举了。
后现代法律观的后果
历史证明后现代主义法律观念是荒谬错误的。美国建国先贤们秉承的法律精神尊重上帝启示的自然法,以“人人被造而平等”等宣言载入文献,成为之后的若干代美国人传承的信念。自然法蕴含的道德精神推动了美国的废奴运动和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正是因为林肯和马丁·路德·金等人相信法律不是少数人的政治工具,而是在恒久不变的自然法基石之上的普遍原则,所以,他们才在美国宪法的框架里实现了废奴和平权。
后现代的法律观不仅是空洞而荒谬的,也是危险的。带有浓厚的文化M主义色彩的后现代主义的法律观念必然导致社会失去稳定的法律秩序。寇尔森在《世界观的故事》第39章指出,法律失去道德权威会导致个人的行为不受约束,政府沦为实现功利目的的程序机构,进而美国的民主制度岌岌可危,最终社会失去法治,会被独裁的人治所取代。
寇尔森早在1990年代写《世界观的故事》这本书的时候就已经看到一种现象 – 美国的法院已完全不受更高法律的约束,又藐视大众意愿,成了美国政治中的支配力量。2020年我们所看到的现象并不是新事。多年以来,在美国许多地方的法院拆除十诫碑文,就是人们拒绝上帝启示的行为宣誓。没有了上帝启示的普遍原则,法律必然落入人的手中,成为权力的皮鞭。
基督徒如何面对后现代律法?
启蒙运动之前的中古世纪,法律是建立在上帝启示的自然法之上。在启蒙运动之后的现代主义时期,法律以实用主义为导向。后现代时期,法律变成了政治权利的工具。
基督教文明的宏伟大厦被被理性主义掏空了根基,有被后现代主义解构拆分,剩下的只是一片文化的废墟。我们今天就生活在这片废墟当中。
我们这里所谈的是法律观念的大思潮。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统内部,不同的法官可能持守不同的法律理念。虽然美国的司法体系受到后现代主义的冲击,但是持守自然法根基的保守主义的法律工作者仍然存在。基督徒仍然应该依据信仰处理法律问题。
首先,基督徒需要遵守合乎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上帝使用建立在自然法之上的法律来护理世界。我们作为上帝的儿女,应该参与到世界的护理当中,如同太阳服从上帝设计的万有引力定律,我们也应该服从上帝设计的道德律法。当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参与到了上帝通过普遍恩典祝福世人的工作中来,同时也彰显了上帝的荣耀。否则,我们就破坏了上帝设立的社会秩序,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第二,我们需要努力将法律保守在上帝启示的自然法的根基之上。如果你是美国公民,你应该参与政治选举,参政议政,选举出尊重自然法的行政官员。如果你的孩子学习法律,应该鼓励他/她去保守主义的基督教学校学习,将来在法律界继续捍卫法律的道德基础。
另外,在与非信徒对话中,我们要唤醒人的良心。敌对上帝的世俗力量善于高举道德口号绑架人的良心。属灵的仇敌篡改道德尺度,利用人的良心来破坏上帝设计的社会秩序。作为基督徒,我们需要唤醒人的良心。用基督教世界观诠释管理社会的更佳方法。与非信徒对话时,我们可以强调 “公共利益” 的最大化,说明后现代法律原则的危害,以及基督教法律原则的益处。对于基督徒而言,我们知道上帝的普遍恩典和救赎恩典带来的文化更新是实现公众利益的途径。但非信徒通常无法理解这一神学结论。我们无需直接进入神学探讨,而从他们可以认同的 “公共利益” 作为切入点。虽然,非信徒考虑公共利益时,是夹杂着自私心态的人本思想,基督徒并不能认同这种动机,但是,“公共利益” 确实可以成为一个话题切入点,论述人若遵守上帝的自然法将得到普遍恩典的益处,争取让人在良心认同自然法,也认可自然法带来的公共利益,从而为进一步阐述福音做预工。
最后,基督徒需要做好“公民抗命”的准备,并预备为此付代价。掌权者有时并不遵守法律,甚至制定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寇尔森在《世界观的故事》一书中谈到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时写道,有两种法律:公义的和不公义的。人不仅有法律责任,同时也有道德责任遵守公义的法律。同时,人也有道德责任违反不公义的法律。
奥古斯丁说:“不公义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因为公义的法律与自然法的道德律向一致,而不公义的法律违背自然法的道德律。
托马斯阿奎那说:“不义之法是人类设立的法令,其根源不是永生之法,也不是自然之法。”因此,基督徒在某些时候有抗命的责任。正如当彼得被罗马政府禁止传道,他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让纽伦堡国际法庭上的声音再次回响在我们的耳旁:“有一个比世上的法律更神圣的自然法,就是人的良知。当上级的命令违背了人类的道德良知,服从上级命令不是作恶的正当理由。”基督徒的“公民抗命”并非暴力反击,而是如被杀的羔羊,甘愿承受抗命的代价。愿主耶稣的应许印在我们的心里 “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马太福音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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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千年降奴,知識分子被儒教洗腦,成爲奴才,完全喪失造法自我管理形成秩序機能。即使脫脂之後依然此功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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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將對受害者論壇案件進行審理。
誠邀各有志造法積極參與。可以單獨審理,你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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