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11-05 11:41

北美保守评论

North American Conservative Review

最高法院应听取对哈佛大学基于种族的招生政策的挑战

义工

4 月 10, 2021

《司法观察》/2021.04.09
编译:约瑟
发稿:2021.04.10

最近的左派骚动 —— 这次是关于所谓的美国亚裔的待遇 —— 指出了他们在种族问题上的彻底虚伪:广泛地指责美国人的种族主义,同时推行种族主义政策。例如,左派意识形态的学术堡垒长期以来一直歧视亚裔,这是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哈佛大学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们与联合教育基金会(Allied Educational Foundation,AEF)的朋友们一起提交了一份 ”法庭之友“书状,(编者注:”法庭之友” 诉讼代理人amici curiae, 指非某项诉讼的当事人,但法院允许其就直接影响案件的某些法律问题向法院提供建议的人),支持 “学生争取公平录取组织(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 ” 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最高法院下达一份 ”充分了解令(Writ of Certiorari)“,质疑美国第一巡回地方法院维持哈佛学院基于种族的平权录取计划的决定。(《”学生争取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校长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 v. President &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No. 20-1199)》)。

”学生争取公平录取组织“ 认为,哈佛大学的录取计划故意以种族为由歧视亚裔美国人,违反了《民权法案》第六章,该法案禁止公立大学以种族为由进行违宪录取。学生支持公平录取组织还认为,最高法院应该推翻 《格劳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 的裁决,该案认为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将种族作为录取的一个因素。原告称,这种歧视性的录取政策违反了 ”第十四修正案“ 的《平等保护条款》:

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法律,以削弱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任何州都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平等的法律保护。

我们在书状中指出,平等保护条款旨在制止歧视。

平等保护条款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证个人不受基于种族的歧视。任何人都不应该感到惊讶的是,在决定谁被高等学校录取时使用种族的合法化引起了巨大的冲突,包括在本法院成员之间。

我们的书状拒绝了在招生中以种族歧视可以用 “多样性 “目标来证明的观点。

学院和大学的管理者可以促进他们的学生更多的跨种族理解和宽容,但不应该通过对申请入学的学生进行种族歧视的方式,而是应该通过努力使他们的学校对不同观点的表达更加宽容的方式进行。故意基于种族歧视的招生计划本身就可能对当今大学校园的种族理解和宽容程度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过去最高法院对于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是松诉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和 ”平林诉美国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 的裁决未能执行《平等保护条款》对种族分类的禁止,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该法院的裁决认为,根据《平等保护条款》,个人可能会因种族而受到不同的待遇,这些裁决是错误的。

在这三起案件中,法院均裁定,根据种族分类对个人进行不同待遇并不违反《平等保护条款》。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都认为,政府根据严格审查的标准,证明其差别待遇是合理的。这些臭名昭著的案件表明,本法院制裁歧视性的种族分类是多么的误导。

此外,我们认为,本案应该被审理,因为几十年来,最高法院在基于种族的录取方案问题上没有为下级法院树立一个明确的先例。

”巴克系列案件(Bakke line of cases)“ 未能为下级法院和大学管理者提供指导,说明什么是可允许的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在43年的时间里,巴克导致了五次裁决,其中有26个独立的意见。在每一项裁决中,法院都试图解释允许基于种族的偏好的宪法理由 —— 尽管这些理由明显与《平等保护条款》的原意和文本相冲突。

法院认可的大学录取中的种族歧视是违反联邦法律和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应该停止滥用权力保护种族歧视,维护亚裔学生和其他因种族错误而被哈佛大学和其他大学惩罚的无辜者的权利。

联合教育基金会是一个慈善和教育基金会,致力于通过教育提高生活质量。为推进这一目标,本基金会参与了一些项目,其中包括在国内外举办教育和卫生会议。AEF经常与我们合作,打击政府和司法腐败,促进国家公共生活回归伦理和道德。

原文链接:https://www.judicialwatch.org/tom-fittons-weekly-update/scotus-harvard/


本刊评论:

1896年的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源于1892年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居民荷马·普莱西(Homer Plessy)故意违反该州1890年颁布的《单独车厢法》,登上了”白人专用“ 的火车车厢。

普莱西有7/8的白人血统、1/8的黑人血统,他的律师认为《单独车厢法》违宪,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但遭败诉。

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他依然被定罪;最后普莱西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7:1的表决结果,裁定《单独车厢法》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指出虽然第十四修正案确立了美国白人和黑人在法律上的平等,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消除所有社会或其他 ”基于肤色的区别“。—— 这就是美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 ”平等但分开“ 的概念。

约翰·马歇尔·哈兰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是法院判决中唯一的反对者,他写道:美国宪法 ”是不分肤色的,既不知道也不容忍公民之间的阶级“,所以法律对乘客种族的区分应该被认定为违宪。

我们赞同哈兰大法官的观点,”平等但分开“ 是违宪的。事实上,经过上世纪60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这个原则已经被彻底否定,但是在司法程序上,”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仍然没有被推翻。

1944年的 ”是松诉美国案“ 是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二战期间将日裔美国人排除在西海岸军事区之外的标志性案件。在日本联合舰队袭击珍珠港之后,罗斯福总统于1942年2月19日发布行政命令,授权陆军部建立军事区域,任何或所有美国人可以不在被禁之列。随后,负责协调美国西海岸防务的美军西部防卫司令部命令 ”所有具有日本血统的人,包括外国人和非外国人“ 迁往拘留营。然而,一名23岁的日裔美国人弗莱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绝离开禁区,而是以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为由对该命令提出质疑。联邦最高法院以6:2裁定美军西部防卫司令部的命令没有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因为 ”防止日本进行间谍活动的需要超过了日裔美国人的权利。“

1983年,加州地区法院宣布对是松的定罪无效,理由是副检察长查尔斯·法西(Charles H. Fahy)扣押了海军情报局的一份报告,该报告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日裔美国人为日本充当间谍。被拘留的日裔美国人后来通过1988年《公民自由法》获得了赔偿。

在1943年的 ”平林诉美国案“ 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当国家与某一少数群体的祖先所属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对该群体成员实施宵禁是符合宪法的。

这3个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都明显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将某个族裔的美国公民与其他族裔的美国公民区别对待。

如今,二战已经过去了77年,在种族歧视早已成为历史的美国,以种族和肤色对公民区别对待的新形式的种族主义又在美国的大学校园和职场死灰复燃。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左派控制的大学公然打着以结果平等为导向的所谓 ”种族平等“ 的旗号,对亚裔学生录取采取了令人震惊和不齿的歧视政策。

我们欣慰地看见,”联合教育基金会“ 、”学生争取公平录取组织 “和 ”司法观察“ 能够站出来,为亚裔受害者发声。我们知道,亚裔美国人教育联盟(Asian American Coalition for Education)2014年就开始了对哈佛、耶鲁等实行对亚裔入学采取歧视政策的高校的调查和诉讼。对他们的不懈努力,我们表示支持和钦佩。

我们愿意在此敦促联邦最高法院,重复历史上的种族歧视裁决是不可接受的,第十四修正案必须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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