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刊同工
发稿:2020.12.27
编者按:昨天,本刊翻译并转载了当日《美国思想者》所载宪法学者Ted Noel的文章《1月6日国会联席会议彭斯拥有不可上诉的全权》,文章认为:根据美国宪法和法典,以及重新计票和反对的历史(参阅 这里和这里),1月6日,副总统彭斯将作为参议院主席主持国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 所有的反对意见都会直接向他提出,他可以裁定任何反对意见 “不符合程序 ”或 “拒绝”,反对计入一个或更多的选举人票 。他的权力将是全权的,不可上诉的。
然而,根据网友JH(感谢JH)今天提供的美国“国会研究处(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今年12月8日更新的文件《选举投票计数:联席会议程序概述,包括国会议员的反对(Counting Electoral Votes: An Overview of Procedures at the Joint Session, Including Objections by Members of Congress)》,众议院议长似乎在反对选举人票的议程中却没有任何实际权力。由于文件篇幅较长,我们仅将有关反对选举人票的处理规则的部分翻译称中文,供关心美国政治的朋友们参考。
反对计入一个或更多的选举人票
第15节规定了对计入来自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个或多个选举人票提出反对意见并采取行动的程序。
当来自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证书被宣读时,参议院议长应该询问:“有无任何反对意见”。
“任何此类反对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且必须是至少由一名参议员和一名众议员签署”。反对意见 “应明确说明并简明扼要、不加争辩地说明理由”。“在2001年1月6日的联席会议上。主持人数次干预并制止了伪装成提出反对意见而发言的企图”。
如果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适当提出,并得到至少一名参议员和一名副参议员的认可。
两院应分别开会予以审议。法规规定: “在先前提出反对意见得到处理之前,不得对任何其他州的投票或证书文件采取行动。” “任何州的选票或文件都应得到最终处理”。
然而,1873年, 在现行法律颁布之前,为方便起见,联席会议无异议地同意,并用于受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反对。两院分别就其中任何一项举行会议,处理反对意见。
对反对意见的处理
联席会议不对提出的任何反对意见采取行动。相反,联席会议暂停,参议院退出众议院。各院分别召开会议,以对反对意见进行辩论,并根据反对意见,表决确定是否计入有争议的选举人票。
两院必须分别表决,以简单多数同意反对意见。 否则,反对无效,有争议的选举人票将被计入。(《美国宪法》第 15 条规定,“两院可同时拒绝有争议的选举人票”。)
自1887年法律颁布以来,这些程序曾被两次启动。第一次是所谓 “无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 ”问题的例子。1969年,密歇根州一位众议员詹姆斯·奥哈拉(James O’Hara )和一位缅因州的参议员埃德蒙·马斯基(Edmund S. Muskie)书面反对计算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名选举人的选票,他本应把票投给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和斯皮罗·阿格纽(Spiro Agnew),但他却把票投给了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和柯蒂斯·勒梅(Curtis LeMay)。 两院开会,分别投票否决了这一反对意见,所以当联席会议复会时,被质疑的选举人票被确认。
在该案中,选票受到质疑的选举人所在州的法律没有规定其选举人只能投票给该州承诺的候选人(即在该州的普选获胜者)。
在2020年对奇亚法洛诉华盛顿(Chiafalo v. Washington)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一致认为,一个州可以对不投票给在已赢得该州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人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二条,州政府有权任命选举人。这一权力不仅包括规范选举人承诺支持赢得该州多数普选票的候选人,而且还包括以下对违反承诺的选举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在作出该项裁决时,法院确定了3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要求选举人承诺将选票投给其政党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其中15个州规定了对违规选举人的制裁。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在俄亥俄州的违规行为。2005,俄亥俄州的众议员斯蒂芬妮·塔布斯·琼斯(Stephanie Tubbs Jones)和一名参议员加州的芭芭拉鲍克瑟(Barbara Boxer) 对俄亥俄州的选举人票提出书面反对。
两院从联席会议退席,以审议这一反对,参众两院分别驳回了反对意见。当参众两院联席会议复会后,有争议的选举人票被计入。
从同一州收到两份证书
受1887年之前的历史经验影响,国会在1887年的法规中特别关注同一州向国会提交两份选举人和选票名单的情况。该法规似乎为两份名单的提交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情況。
在第一种情况下,会提出两份名单,但法律中提出的假设是,只有一份名单是根据州选举竞选法规(《美国法典》第3章第5条规定)被确定为指定的选举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这些选举人应被计算在内。
在第二种情况下,当有人提出两份名单来自两个不同的州当局,而这两个州当局可以说是根据《美国法典》第3章第5条的规定做出了决定(州法定竞选在12月14日之前至少6天确定了州总统选举的获胜者)时,哪一个州当局是 “该州的合法法庭 ”做出决定的问题(因此接受这些选民的选票),只有在 “得到该州法律授权的决定支持的 ”两院同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决定。
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州当局没有确定哪一个名单是合法指定的,那么两院必须同时同意接受一组选举人的投票;但两院也可以同时同意不接受该州选举人的投票。
当两院意见不一致时,那么法规规定,经该州州长认证任命的选举人的选票应予计算。这条解决参众两院投票不同情况的规定是否只适用于后两种情况(即据称根据州竞选法和程序作出了两种认定,或者没有作出这种认定);或者,也只存在一种认定,这一点并不确切。
虽然该法规的这一节并非毫无疑义,但其结构及其与第5条的关系(并使第5条生效)似乎表明,当只有一个州根据该州的选举竞赛法和程序及时作出的裁定时(即使有两份或更多的选民名单或名单提交国会),那么国会应接受该州的裁定(《美国法典》第3篇第15条)为 “结论性”(《美国法典》第3篇第5条)。根据这个解释,规定如参众两院出现分歧,则问题应以州长认证的选择为依据,其用意未必是要适用于法规中第一条款所涵盖的情況,即只有一个名单或组別透过州的竞选和争议程序被及时确定为选举人。《亨茨众议院程序(Hinds’s Precedents of the House of the Representatives)》表明,当一个州 “在选举人会议时间前6天按照该州的法律 ”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该州关于选举人任命的争议 “不应成为国会计算选举人票数时的问题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亨茨程序”没有引用任何先例或裁决,只是对法规进行了解读,似乎很有可能在联席会议上提出并处理这个由某州确定和认证的合法性问题。
该法规最初于1887年颁布后的先例很少。在1887年该法规最初颁布后,先例很少。仅仅是一个例子,1961年,夏威夷州州长首先认证副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的选举人已被任命,然后由于随后的重新计票确定参议员约翰·肯尼迪赢得了夏威夷的选票,又认证参议员肯尼迪为获胜者。两批选举人都在12月的规定日期举行了会议,投下了他们对总统和副总统的选票,并按照联邦法规进行了传递。26主持会议的官员,即参议院议长尼克松副总统 “无意开创一个先例”,建议接受肯尼迪参议员的后一个较新的认证,以便 “不拖延进一步的选举。选举票的计算”。“这得到了一致同意”。
原始文件:https://fas.org/sgp/crs/misc/RL32717.pdf
本刊评论:今年大选出现的复杂局面对几乎所有人来说都是始料未及的,很明显,《美国思想者》的文章为彭斯副总统作为参议院议长的至高权力做了诠释,而国会研究处的这份“规则”则完全缄口不提彭斯副总统可以做什么。两份文件几乎完全是对立的,让我们感觉1月6日的国会联席会议几乎会开不下去。不过“国会研究处”的这份“规则”还是留了一个尾巴 —— 1961年尼克松副总统作为参议院议长,同时也是总统候选人接受了不利于自己的认证结果,为的是“无意开创一个先例”,让肯尼迪赢得了选举。换句话说,尼克松也是可以接受有利于自己的那个认证结果的。所以,彭斯副总统依然是有权拒绝接受各州政府认证的选举人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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